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921號
TCDM,110,訴,921,2022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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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聰雄
被 告 林憲雄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平勳律師
被 告 林郁晨


選任辯護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被 告 李素芬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參 與 人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貞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
度偵字第32042號、107年度偵字第15758號、第28469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林憲雄犯附表編號1至14「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該欄 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附 表編號1至6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二、林郁晨犯附表編號1至6「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該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三、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犯附表編號5至6「宣告刑」欄所示之 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四、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容許借牌 利益」欄所示之犯罪所得,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1至4「容許借牌利益」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林郁晨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六、李素芬無罪。
犯罪事實
一、林憲雄係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欽成公司,登記負責 人為不知情之林惠貞,就下述犯罪事實二㈠、㈡所涉違反政府 採購法罪嫌,已逾追訴權時效,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及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佑公司 ,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鄭聰雄,就下述犯罪事實三㈠、㈡所 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已逾追訴權時效,由檢察官另為不 起訴處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之實際負責人,欽成公司及 豐佑公司均係甲級營造公司;林郁晨係林憲雄之子,擔任欽 成公司之董事兼總經理及豐佑公司之參與經營人:李素芬黃雪霞、林季津(上2人本案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犯行部分,另 行審結)皆擔任欽成公司及豐佑公司會計人員;曾世榮係墨 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墨田公司,曾世榮及墨田公 司本案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另由本院通緝)及德林營 造有限公司(下稱德林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由 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張翠玲、張 翠琴2人(上2人本案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部分,另行審結) 為姊妹,張翠玲均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均泰公司)之 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張翠琴係均泰公司之會計人員;張唐彬 (上1人本案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部分,另行審結)係大甲 鐵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甲鐵材公司,登記負責人張麗淳) 之副總經理及會計主管。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及墨田公司均 係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指之廠商,林憲雄、林郁晨、曾世榮 分別為上述廠商之代表人或從業人員。
二、林憲雄、林郁晨將欽成公司牌照借予曾世榮部分(詳如附表 一):
曾世榮明知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號之國立臺灣美術館(下 稱國美館),於102年3月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異質最低 標方式辦理公開招標之「國立臺灣美術館典藏庫隔震工程及 相關設備建置案」(案號:102004,下稱國美案,預算金額 新臺幣(下同)4,800萬元,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限定 投標廠商須具有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墨田公司僅 係室內裝潢業,未具投標廠商資格,仍為標取該工程採購案 以承作牟利,遂與具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格之欽成公司實際負 責人林憲雄、總經理林郁晨就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名義參 與投標一事進行洽商,並達成由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名義



與不知情廠商即隔減震有限公司共同投標(欽成公司負責裝 修工程,占契約金額80%),得標後則由墨田公司向欽成公司 支付工程款中一定比例之金額(如實際請領合約金額3936萬 元,則支付350萬元,實際請領金額與合約金額不同時,按 此例計算之),作為欽成公司借牌投標對價之協議後,曾世 榮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 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林憲雄、林郁晨則共同基於意圖影 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名 義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由墨田公司員工李瑞彬以欽城公司 名義遞送投標文件,並於共同投標協議書、參與開標等事項 授權書等投標文件填載李瑞彬為欽成公司代理人,及於服務 建議書將李瑞彬列載為欽城公司員工並擔任專案經理等方式 ,借用欽成公司名義參與國美案之投標,墨田公司遂因此以 欽成公司之名義,於102年3月21日通過資格標之審查,並於 102年4月2日取得服務建議書審查合格評分,進而於102年4 月10日以符合資格及合格3家廠商中之最低標價3,936萬元得 標。嗣於得標後,曾世榮林憲雄、林郁晨即依約由曾世榮 全權負責國美案之承攬施作,再由林憲雄、林郁晨以欽成公 司名義按期向國美館請領工程款,並自行於工程款扣取3,47 6,541元,作為借牌費用(計算式:原約定借牌費350萬元迄 至103年7月11日實際請款金額計39,096,190元/契約金額3,9 36萬元=3,476,541元【下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下同】)後 ,將餘款以欽成公司帳戶匯款轉付至曾世榮所使用之德林公 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 稱德林公司永豐帳戶)、墨田公司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帳戶(下稱墨田公司永豐帳戶)等帳戶。 ㈡曾世榮明知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 處(下稱國家人權博物館),於103年1月間,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採異質最低標方式辦理公開招標之「景美人權文化園區仁 愛樓二、三期修復工程案」(案號:10308,下稱景美案,預 算金額4,486萬1,313元,即附表一編號2所示標案),限定投 標廠商須具有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墨田公司僅係 室內裝潢業而未具投標廠商資格,仍為標取該工程採購案以 承作牟利,遂與具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格之欽成公司實際負責 人林憲雄、總經理林郁晨就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名義參與 投標一事進行洽商,並達成由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名義投 標,得標後則由墨田公司向欽成公司支付工程款金額6.25% 比例之金額,作為欽成公司借牌投標對價之協議後,曾世榮 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 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林憲雄、林郁晨則共同基於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名義 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即於投標封套上填載墨田公司連絡電 話(00)0000-0000及傳真號碼(00)0000-0000,及於開標等事 項授權書填載墨田公司員工李瑞彬為欽成公司代理人,並由 李瑞彬及德林公司員工吳銘恕於103年1月28日景美案評選委 員會議中,代表欽城公司出席等方式,借用欽成公司名義參 與景美案之投標,墨田公司遂因此以欽成公司之名義,於10 3年1月27日通過資格標之審查,並於103年1月28日經評選委 員會議評分合格,進而於同日以符合資格且合格2家廠商中 之最低標價3,813萬元得標。嗣於得標後,曾世榮林憲雄 、林郁晨即依約由曾世榮全權負責景美案之承攬施作,再由 林憲雄、林郁晨以欽成公司名義按期向國家人權博物館請領 工程款,並自行於工程款扣取約6.25%比例金額即2,271,894 元(計算式:104年06月09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金額36 ,350,308X6.25%=2,271,894),作為借牌費用後,再將餘款 以欽成公司、欽成公司員工曾竣晟江孟儒等帳戶匯款轉付 至曾世榮所使用之德林公司永豐帳戶、德林公司華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德林公司 華南帳戶)、墨田公司永豐帳戶、墨田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墨田公司華南 帳戶)及曾世榮個人之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曾世榮華南帳戶)等帳戶。三、林憲雄、林郁晨將豐佑公司牌照借予曾世榮部分(詳如附表 二):
曾世榮明知址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臺北市政府 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下稱北捷北工處),於103年9月、10 月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用採異質最低標方式,代為辦理 公開招標之「臺北市○○○○○○○○○○○○○○○○○○區○○○0○號:CZ208 ,下稱天文館案,預算金額4億8,042萬6,240元,即附表二 編號1所示標案),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甲級(含)以上綜合營 造業資格,墨田公司僅係室內裝潢業而未具投標廠商資格, 仍為標取該工程採購案以承作牟利,遂與具甲等綜合營造業 資格之豐佑公司實際負責人林憲雄、參與經營人林郁晨就墨 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一事進行洽商,並達成由 墨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名義與不知情之名匠設計室內裝修有 限公司(下稱名匠公司)共同投標(該標案決標金額為4億5,99 0萬元,名匠公司負責展示工程,占契約金額為3億1,704萬5 ,893元;豐佑公司負責建築、建築機電、建築增修工程【下 統稱建築工程】,占契約金額金額為1億4,285萬4,107元), 得標後則由墨田公司向豐佑公司支付建築工程款中5%之金額



,作為豐佑公司借牌投標對價之協議後,曾世榮即基於意圖 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 標之犯意,林憲雄、林郁晨則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 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 犯意聯絡,由墨田公司員工李瑞彬於103年10月27日遞送投 標文件,並於服務建議書上將墨田公司員工簡嘉華、李瑞彬 列為工程負責人或建築工程責人等方式,借用豐佑公司名義 參與天文館案之投標,墨田公司遂因此以豐佑公司之名義, 通過資格標之審查,並於103年11月7日經評選委員會議評分 合格,進而於103年11月13日以標價4億5,990萬元得標。嗣 於得標後,曾世榮林憲雄、林郁晨即依約由曾世榮全權負 責天文館案建築工程之承攬施作,再由林憲雄、林郁晨以豐 佑公司名義按期向北捷北工處請領建築工程款,並自行於工 程款扣取5%比例金額即6,948,657元(計算式:豐佑公司迄至 106年12月28日第38次估驗累計獲撥工程款金額138,973,148 X5%=6,948,657)之借牌費用後,將餘款以豐佑公司帳戶匯 款轉付至曾世榮所使用之德林公司永豐帳戶及墨田公司永豐 帳戶等帳戶。
 ㈡曾世榮明知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下稱科教館),於104年10月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用最 低標辦理公開招標之「104年度科學藝術咖啡廳戶外景觀整 合工程」(案號:A-10404,下稱科教館案,預算金額2,399 萬1,406元,即附表二編號2所示標案),限定投標廠商須具 有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墨田公司僅係室內裝潢業 而未具投標廠商資格,仍為標取該工程採購案以承作牟利, 遂與具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格之豐佑公司實際負責人林憲雄、 參與經營人林郁晨就墨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一 事進行洽商,並達成由墨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名義投標,得 標後則由墨田公司向豐佑公司支付工程款中10%之金額,作 為豐佑公司借牌投標對價之協議後,曾世榮即基於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 犯意,林憲雄、林郁晨則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 不當利益而容許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犯意 聯絡,於投標封套上填載廠商連絡人為德林公司員工吳銘恕 及該連絡人之辦公室電話、傳真號碼為墨田公司連絡電話(0 0)0000-0000及傳真號碼(00)0000-0000,以及於參與開標事 項授權書填載墨田公司員工李瑞彬為豐佑公司代理人等方式 ,借用豐佑公司名義參與科教館案之投標,墨田公司遂因此 以豐佑公司之名義,通過資格審查,並於104年10月16日以 最低標價2,111萬元得標。嗣於得標後,曾世榮林憲雄



林郁晨即依約由曾世榮全權負責科教館案之承攬施作,再由 林憲雄、林郁晨以豐佑公司名義按期向科教館請領工程款, 並自行於工程款扣取10%比例金額即2,378,817元(計算式: 迄至106年5月30日獲撥工程款23,788,177X10%=2,378,817) 之借牌費用後,再將餘款以豐佑公司帳戶匯款轉付至曾世榮 所使用之德林公司永豐帳戶及墨田公司永豐帳戶等帳戶。 ㈢曾世榮明知址設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之國立陽明大學(下 稱陽明大學),於105年12月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最有利 標方式辦理公開招標之「頂尖研發大樓實驗室設備建置及裝 修統包案」(案號:A-000-000-A-46-004,下稱陽明大學案 ,預算金額41,125,113元,即附表二編號3所示標案),限定 投標廠商須具有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墨田公司僅 係室內裝潢業而未具投標廠商資格,仍為標取該工程採購案 以承作牟利,遂與具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格之豐佑公司實際負 責人林憲雄、參與經營人林郁晨就墨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名 義參與投標一事進行洽商,並達成由墨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 名義與不知情之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下和品公司)、黃士 瑋建築師事務所(下稱黃士瑋事務所)共同投標(豐佑公司負 責裝修工程、地冷管道維修平台工程【下統稱裝修工程】, 占契約金額比例為87%,和品公司負責空調工程,占契約金 額比例為10%,黃士瑋事務所負責設計,占契約金額比例為3 %),得標後則由墨田公司向豐佑公司支付工程款中一定比例 之金額,作為豐佑公司借牌投標對價之協議後,曾世榮即基 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 參加投標之犯意,林憲雄、林郁晨則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 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名義參與 投標之犯意聯絡,於投標外標封上填載連絡人及電話為墨田 公司連絡電話00-0000-0000,於服務建議書上將德林公司員 工吳銘恕、墨田公司員工陳毅嘉李美文分別列為豐佑公司 之專案經理、細部施工圖負責人員、財務組負責人員,於與 金永德實驗室設備有限公司春日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等廠 商合作意願書上將吳銘恕列為豐佑公司連絡人,並由吳銘恕 先後於105年12月21日、29日,代理豐佑公司出席該工程之 資格標開標、評選委員會之評審及價格標之開標等方式,借 用豐佑公司名義參與陽明大學案之投標,墨田公司遂因此以 豐佑公司之名義,通過資格審查,並於105年12月29日經評 選委員會評審合格,及以標價41,125,113元得標。嗣於得標 後,曾世榮林憲雄、林郁晨即依約由曾世榮全權負責陽明 大學案之承攬施作,再由林憲雄、林郁晨以豐佑公司名義按 期向陽明大學請領工程款,並自行於工程款扣取約5%比例金



額2,389,201元(計算式:迄至106年12月6日獲撥給付工程款 47,784,022X5%=2,389,201)之借牌費用後,再將餘款以豐佑 公司帳戶匯款轉付至曾世榮所使用之德林公司永豐帳戶及墨 田公司永豐帳戶等帳戶。
曾世榮明知址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之衛生福利部桃園醫 院(下稱桃園醫院),於106年1月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最 低標方式辦理公開招標之辦理「醫療大樓3樓手術室及加護 病房擴建工程」(案號:105WE1213,下稱桃園醫院案,預算 金額4,684萬9,000元,即附表二編號4所示標案),限定投標 廠商須具有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墨田公司僅係室 內裝潢業而未具投標廠商資格,仍為標取該工程採購案以承 作牟利,遂與具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格之豐佑公司實際負責人 林憲雄、參與經營人林郁晨就墨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名義參 與投標一事進行洽商,並達成由墨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名義 投標,得標後則由墨田公司向豐佑公司支付工程款中一定比 例之金額,作為豐佑公司借牌投標對價之協議後,曾世榮即 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 件參加投標之犯意,林憲雄、林郁晨則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 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名義參 與投標之犯意聯絡,以於106年1月18日所遞送之相關投標文 件內,即投標外標封、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上填載廠商連絡電 話為墨田公司連絡電話00-0000-0000,及於參與開標等事項 授權書上填載墨田公司員工李惠臻、德林公司員工郭正林為 豐佑公司代理人等方式,借用豐佑公司名義參與桃園醫院案 之投標,墨田公司遂因此以豐佑公司之名義,於106年1月19 日通過資格審查及以標價4,541萬元得標。嗣於得標後,曾 世榮、林憲雄、林郁晨即依約由曾世榮全權負責桃園醫院案 之承攬施作,再由林憲雄、林郁晨以豐佑公司名義按期向桃 園醫院請領工程款,並自行於工程款扣取約6%比例金額即2, 855,471元(計算式:107年7月27日獲撥給付工程款47,591,1 94X6%=2,855,471元)之借牌費用後,再將餘款以豐佑公司帳 戶匯款轉付至曾世榮所使用之德林公司永豐帳戶及墨田公司 永豐帳戶等帳戶。
四、林憲雄為欽成公司及豐佑公司取得不實發票部分(詳如附表 三、四):
林憲雄為欽成及豐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為稅捐稽徵法第4 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竟與林季津共同 基於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均明知欽成及豐佑公司未 實際向均泰公司進貨,仍由林季津依林憲雄之指示,取得如 附表三編號1至3、附表四所示以均泰公司名義開立之不實統



一發票15紙(欽成公司取得8張均泰公司開立之發票,豐佑公 司取得7張均泰公司開立之發票,合計15張),銷售額合計7, 684,350元,營業稅額合計482,658元,充作欽成或豐佑公司 之進項憑證而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個別之銷項稅額 ,以此詐術分別逃漏欽成公司及豐佑公司應繳納之營業稅總 計384,218元(欽成公司逃漏營業稅部分為208,665元,豐佑 公司逃漏營業稅部分為175,553元【起訴書誤載為175,552元 ,應予更正】),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 正確性。林憲雄、林季津復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之犯意聯絡,於105年9月、105年11月、106年1月間,由 林季津依林憲雄之指示,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代理申報營 業稅,使記帳業者在其業務上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即401表)上虛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並持以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足生損害 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林憲雄為欽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竟與黃雪霞共同基於以詐 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均明知欽成公司未實際向大甲鐵材 公司進貨,仍由黃雪霞林憲雄之指示,取得如附表三編號 4至5所示以大甲鐵材公司名義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4紙, 銷售額合計3,812,256元,營業稅額合計190,612元,充作欽 成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個別之銷 項稅額,以此詐術逃漏欽成公司應繳納之營業稅總計190,61 2元。林憲雄黃雪霞復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之犯意,於106年5月、106年7月間,由黃雪霞林憲雄之指 示,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代理申報營業稅,使記帳業者在 其業務上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 上虛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 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 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 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分別於106年11月15日、107年5月2 5日,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所核發之106年度聲搜字第567號 搜索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之107年度聲搜字第888號 搜索票,至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墨田公司及德林公司等地 點搜索,扣得如起訴書附表七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移送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 證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 定其得為證據。又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檢察官必須於 被告在場,始得訊問證人、鑑定人,自不發生在偵查中應行 交互詰問之問題。依上所述,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 依法具結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於審判中 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合法調查者,即得為證據, 最高法院著有103年度台上字第625、642、3344、3471號判 決可參。查被告林憲雄、林郁晨之辯護人雖均爭執同案被告 曾世榮於偵查中經具結之供證(見偵32042卷8P215至218), 無證據能力,惟辯護人並未釋明且亦無事證顯示被告曾世榮 上開供證有何顯不可信情況,依上開說明,自應認被告曾世 榮上開供證得為證據。再者,被告曾世榮現已遷出滯留國外 (見本院卷3P91至93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並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而由本院發布通緝在案 ,其於偵查中經具結而出於任意性之供證,應具可信之特別 情況,又其為本案借牌投標犯行之主要參與人,所為供證亦 為證明該等事實之存否所必要,是其上開供證比照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3第3款規定法理,亦應認得為證據。 ㈡被告林憲雄之辯護人雖以係審判外陳述為由,爭執自被告李 素芬電腦內扣案列印之國美館合作方式、景美人權合作方式 、天文館合作方式等書面資料,未具證據能力,惟該等書面 資料已於本院審理交互詰問時,經向該等書面資料制作人即 被告李素芬提示詰問,由被告李素芬證稱說明該等書面資料 之親身得知及製作繕打過程,是經此程序後,該等書面資料 即為被告李素芬於審判中所為證述之一部,自具證據能力。 ㈢除上開證據外,下列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辯 護人在本庭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復經本庭審酌認該 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 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 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 能力。
二、認定被告豐佑公司、林憲雄、林郁晨容許借牌投標犯行事實 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所為抗辯意旨
 ⒈訊據被告豐佑公司法定代理人鄭聰雄及被告林憲雄均矢口否



認有何容許借牌犯行,並由辯護人辯稱:⑴依證人即欽成公司 技師李中平、豐佑公司技師李梓賢於審理時之證述及同案被 告曾世榮於偵查中之供證,欽成或豐佑公司確有指派土木技 師等人員參與附表一、二所示標案工程之施作,且依證人即 墨田公司會計人員李美文黃慧萍及同案被告李素芬於審理 時之證述,欽成或豐佑公司就附表一、二所示標案工程係將 工程之一部分包予墨田公司,而與墨田公司間訂有分包契約 ,未分包予墨田公司部分則係自行找其他廠商分包施作,又 依證人鄭聰雄李中平於審理時之證述,附表一、二所示標 案工程於投標前均由證人鄭聰雄先估算投標可行性後,進而 決定投標,再附表一、二所示標案工程之押標金、履約保證 金均係由欽成公司或豐佑公司所支應,並就國美案等標案有 支付工程週轉金予墨田公司,另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如容許 借牌,並收取5%至10%借牌費,尚須負擔5%之營業稅及每年2 、3%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亦會不敷成本,足見欽成公司、豐 佑公司確有投標意思且實際參予投標,並非容許借牌,只是 分包工程予墨田公司而已;⑵關於國美案部分,共同投標廠 商隔減震有限公司係欽成公司所覓得,欽成公司技師即證人 李中平亦有出席評選會議,有證人鄭聰雄李中平之證述可 按,且在墨田公司扣案之國美案估算表上筆跡,係證人鄭聰 雄所有之情,亦為同案被告曾世榮所陳明,又服務建議書係 由欽成公司所提出,並已將墨田公司列為協力廠商及將李瑞 彬列為專案經理,所以才由李瑞彬代表欽成公司出席評選會 議,再欽成公司於得標後,亦有施作部分工程,並支付款項 予坤穎公司等廠商,有統一發票為證,墨田公司為欽成公司 之分包商,欽成公司才會在墨田公司工程款中扣留保固保證 金1,152,000元,但國美案之保固金係由欽成公司繳付,對 業主而言,亦仍由欽成公司負保固責任,現亦係由欽成公司 進行瑕疵修補工作,此外,欽成公司所扣取之347萬餘元, 欽成公司應得之一半盈餘即投資利潤,並非借牌費,是欽成 公司與墨田公司間就國美案係分包關係,並非借牌關係;⑶關 於景美案部分,該案標單係由欽成公司領標,有欽成公司電 子領標收據為證,且欽成公司有指派證人李中平擔任工程專 任人員,並有指派蔡世彬技師出席評選委員會,得標後亦將 外牆清洗、門窗等工作分包予其他下包商,並因此支付1,00 0萬元以上款項予其他下包商,有統一發票及證人鄭聰雄之 證述為證,而欽成公司係因為李瑞彬具有該標案要求之古蹟 或歷史建築工程修復工程之實績經驗,才委由李瑞彬出席評 選會議及擔任工地主任,且因墨田公司位於北部,為方便連 絡,才於投標封套及工程契約上將聯絡電話載為墨田公司電



話,是欽成公司與墨田公司間就景美案係分包關係,並非借 牌關係;⑷關於天文館案部分,豐佑公司於得標後,有將門窗 、電梯、地板等工程,分包予其他下包商施用,並因此支付 高達5,000萬元以上予其他下包商,有統一發票為證,且同 案被告曾世榮亦供證於此標案,墨田公司係豐佑公司下包商 ,且保固金為豐佑公司所有,是豐佑公司與墨田公司間就天 文館案係分包關係,並非借牌關係;⑸關於科教館案部分,該 案標單係由豐佑公司領標,有電子領標收據為證,且科教館 案之保固金係由豐佑公司繳付,對業主而言,亦仍由豐佑公 司負保固責任,豐佑公司於得標後,亦有將配線配管等工作 分包予其他下包商,並因此支付超過150萬元以上予其他下 包商,有統一發票為證,而因墨田公司為分包商,才委由其 員工李瑞彬代理出席開標會議,且因墨田公司在北部,為方 便連絡,才於投標封套等文件上將聯絡電話載為墨田公司電 話,是豐佑公司與墨田公司間就科教案係分包關係,並非借 牌關係;⑹關於陽明大學案部分,豐佑公司於得標後,亦有將 部分工項分包予其他下包商,並因此支付超過150萬元以上 予其他下包商,有統一發票為證,且依扣案支出傳票所載投 資利潤亦非固定比例,顯然並非固定比例之借牌費用,而因 墨田公司及德林公司為豐佑公司主要分包商,且德林公司員 工吳銘恕為該案之專案經理,豐佑公司才委由吳銘恕代理出 席開標會議,又因德林公司在北部,為方便連絡,才於投標 封套等文件上將聯絡電話載為德林公司電話(即墨田公司電 話),是豐佑公司與墨田公司間就陽明大學案係分包關係, 並非借牌關係;⑺關於桃園醫院案部分,依招標公告所載,該 標案並未限定投標廠商資格為營造廠商,墨田公司可自行單 獨投標,無須借牌,又該案標單係由豐佑公司領標,有電子 領標收據為證,且豐佑公司於得標後,亦有部分工項分包予 其他下包商,並因此支付超過1,500萬元以上予其他下包商 ,有統一發票為證,又依扣案支出傳票所載投資利潤亦非固 定比例,顯然並非固定比例之借牌費用,而因墨田公司在北 部,為方便連絡,才於投標封套等文件上將聯絡電話載為墨 田公司電話,是豐佑公司與墨田公司間就桃園醫院案係分包 關係,並非借牌關係。
⒉訊據被告林郁晨亦矢口否認有何容許借牌犯行,並由辯護人 辯稱:⑴扣案之國美館合作備忘錄、景美人權合作方式、天文 館合作方式等資料,同案被告李素芬於審理時證稱係得標後 製作,且所載「工程由墨田執行」係指裝修工程墨田公司施 作,天文館合作方式上更載明得標後始知悉之合約金額,是 該等資料應係得標後制作,不足證明投標前有借牌協議之存



在;⑵欽成公司、豐佑公司於投標前有實際算標估價,有證人 鄭聰雄李中平、李梓賢於審理時之證述可按,且附表一、 二所示標案,亦有委託專業廠商製作服務建議書及指派專業 技師參與評選會議簡報,並實際給付押標金,可見欽成或豐 佑公司確有投標意願;⑶在工程面上,國美案因需減震工程實 積,才找隔減震公司共同投標,景美案需歷史建築修復專業 ,才找墨田公司共同投標,天文館案需要展覽專業,才與名 匠公司共同投標,陽明大學案需設計等專業,才找建築師事 務所等廠商共同投標,該等標案只是共同投標或合作,並非 借牌;⑷在資金面上,標案之履約保證金均由欽成或豐佑公司 所支付,且得標後,欽成或豐佑公司有將標案之部分工程分 包予其他下包商,其中景美案、天文館案、桃園醫院案均因 支付其他下包商高達1,000萬元以上工程款,另於國美案、 科教館、陽明大學等標案亦有提供週轉金予同案被告曾世榮 ;⑸工務管理上,欽成或豐佑公司與墨田公司是分工合作,有 各自之分包商,且係由證人李中平或證人李梓賢擔任專任工 程人員,在工地現場進行指導及監督,有證人李美文、李中 平、李梓賢於審理時之證述可按;⑹國美案服務建議書已載明 協力廠商包括墨田公司,景美案投標文件上已載明聘僱李瑞 彬,天文館案服務建議書已載明李瑞彬為建築工程負責人及 墨田公司為豐佑公司之分包商,陽明大學案服務建議書已載 明墨田公司為豐佑公司分包商及專案經理為吳銘恕,是欽成 或豐佑公司只是依服務建議書所載分包工程予墨田公司;⑺標 案保固保證金均由欽成或豐佑公司所支付,國美館案現由欽 成公司負擔執行保固責任,科教館案亦由豐佑公司負擔執行 保固責任,是欽成或豐佑公司確有參與標案履行,並非借牌 ;⑻另桃園醫院案並未限定投標廠商資料,墨田公司並無借牌 動機。⑼又是否投標是由被告林憲雄所決定,有證人鄭聰雄李中平於審理時之證述及同案被告曾世榮於偵查中之供證 可按,且被告林郁晨於豐佑公司亦未擔任任何職務,是被告 林郁晨並未參與容許借牌投標犯行。
㈡欽成公司就國美案確有容許借牌投標,並因此獲取3,476,541 元借牌費。
 ⒈國美館於102年3月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異質最低標方式 辦理公開招標之國美案,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乙級(含)以上 綜合營造業資格,墨田公司僅係室內裝潢業,未具投標廠商 資格乙節,為被告林憲雄、林郁晨所不爭執,並有國美案決 標及招標公告在卷為證(見28469卷1P109至117),可見墨田 公司確有借牌投標之動機。
 ⒉國美案招標後,係由墨田公司員工李瑞彬以欽城公司名義遞



送投標文件,且於共同投標協議書、參與開標等事項授權書 等國美案投標文件上均係填載李瑞彬為欽成公司代理人,及 於服務建議書上亦將李瑞彬列載為欽城公司員工並擔任專案 經理,之後,遂以欽成公司之名義,於102年3月21日通過資 格標之審查,並於102年4月2日取得服務建議書審查合格評 分,進而於102年4月10日以符合資格及合格3家廠商中之最 低標價3,936萬元得標等情,有國美案之投標封套、投標廠 商資格審查表、共同投標協議書、參與開標等事項授權書、 服務建議書所附組織架構說明及李瑞彬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顯示李瑞彬於99年12月至101年1月間於欽城公 司投保計27日)在卷為憑(見本院資料卷三P89、P123、P125 、P241、P265、P385、P437),是投標文件所載投標底價、 估算標單等重要秘密,乃悠關投標廠商是否得標或獲利(按 標單乃投標廠商成本估算之重要資料,得標前如使可能之分 包廠商得知,得標後,該分包廠商極可能以此作為分包報價 估算依據,進而侵蝕得標廠商之獲利),欽成公司竟係委由 墨田公司員工李瑞彬代為投遞,並係委由李瑞彬擔任與投標 有重要關連之共同投摽協議書、參與開標等事項代理人職務 ,更以李瑞彬先前短暫勞保投資料,隱瞞招標單位,將該事 實上墨田公司之員工李瑞彬列為自己員工並擔任專案經理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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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均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隔減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