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聰雄
被 告 林憲雄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平勳律師
被 告 林郁晨
選任辯護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被 告 李素芬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參 與 人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貞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
度偵字第32042號、107年度偵字第15758號、第28469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林憲雄犯附表編號1至14「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該欄 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附 表編號1至6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二、林郁晨犯附表編號1至6「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該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三、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犯附表編號5至6「宣告刑」欄所示之 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四、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容許借牌 利益」欄所示之犯罪所得,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1至4「容許借牌利益」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林郁晨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六、李素芬無罪。
犯罪事實
一、林憲雄係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欽成公司,登記負責 人為不知情之林惠貞,就下述犯罪事實二㈠、㈡所涉違反政府 採購法罪嫌,已逾追訴權時效,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及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佑公司 ,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鄭聰雄,就下述犯罪事實三㈠、㈡所 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已逾追訴權時效,由檢察官另為不 起訴處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之實際負責人,欽成公司及 豐佑公司均係甲級營造公司;林郁晨係林憲雄之子,擔任欽 成公司之董事兼總經理及豐佑公司之參與經營人:李素芬及 黃雪霞、林季津(上2人本案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犯行部分,另 行審結)皆擔任欽成公司及豐佑公司會計人員;曾世榮係墨 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墨田公司,曾世榮及墨田公 司本案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另由本院通緝)及德林營 造有限公司(下稱德林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由 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張翠玲、張 翠琴2人(上2人本案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部分,另行審結) 為姊妹,張翠玲係均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均泰公司)之 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張翠琴係均泰公司之會計人員;張唐彬 (上1人本案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部分,另行審結)係大甲 鐵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甲鐵材公司,登記負責人張麗淳) 之副總經理及會計主管。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及墨田公司均 係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指之廠商,林憲雄、林郁晨、曾世榮 分別為上述廠商之代表人或從業人員。
二、林憲雄、林郁晨將欽成公司牌照借予曾世榮部分(詳如附表 一):
㈠曾世榮明知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號之國立臺灣美術館(下 稱國美館),於102年3月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異質最低 標方式辦理公開招標之「國立臺灣美術館典藏庫隔震工程及 相關設備建置案」(案號:102004,下稱國美案,預算金額 新臺幣(下同)4,800萬元,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限定 投標廠商須具有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墨田公司僅 係室內裝潢業,未具投標廠商資格,仍為標取該工程採購案 以承作牟利,遂與具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格之欽成公司實際負 責人林憲雄、總經理林郁晨就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名義參 與投標一事進行洽商,並達成由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名義
與不知情廠商即隔減震有限公司共同投標(欽成公司負責裝 修工程,占契約金額80%),得標後則由墨田公司向欽成公司 支付工程款中一定比例之金額(如實際請領合約金額3936萬 元,則支付350萬元,實際請領金額與合約金額不同時,按 此例計算之),作為欽成公司借牌投標對價之協議後,曾世 榮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 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林憲雄、林郁晨則共同基於意圖影 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名 義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由墨田公司員工李瑞彬以欽城公司 名義遞送投標文件,並於共同投標協議書、參與開標等事項 授權書等投標文件填載李瑞彬為欽成公司代理人,及於服務 建議書將李瑞彬列載為欽城公司員工並擔任專案經理等方式 ,借用欽成公司名義參與國美案之投標,墨田公司遂因此以 欽成公司之名義,於102年3月21日通過資格標之審查,並於 102年4月2日取得服務建議書審查合格評分,進而於102年4 月10日以符合資格及合格3家廠商中之最低標價3,936萬元得 標。嗣於得標後,曾世榮、林憲雄、林郁晨即依約由曾世榮 全權負責國美案之承攬施作,再由林憲雄、林郁晨以欽成公 司名義按期向國美館請領工程款,並自行於工程款扣取3,47 6,541元,作為借牌費用(計算式:原約定借牌費350萬元迄 至103年7月11日實際請款金額計39,096,190元/契約金額3,9 36萬元=3,476,541元【下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下同】)後 ,將餘款以欽成公司帳戶匯款轉付至曾世榮所使用之德林公 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 稱德林公司永豐帳戶)、墨田公司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帳戶(下稱墨田公司永豐帳戶)等帳戶。 ㈡曾世榮明知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 處(下稱國家人權博物館),於103年1月間,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採異質最低標方式辦理公開招標之「景美人權文化園區仁 愛樓二、三期修復工程案」(案號:10308,下稱景美案,預 算金額4,486萬1,313元,即附表一編號2所示標案),限定投 標廠商須具有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墨田公司僅係 室內裝潢業而未具投標廠商資格,仍為標取該工程採購案以 承作牟利,遂與具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格之欽成公司實際負責 人林憲雄、總經理林郁晨就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名義參與 投標一事進行洽商,並達成由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名義投 標,得標後則由墨田公司向欽成公司支付工程款金額6.25% 比例之金額,作為欽成公司借牌投標對價之協議後,曾世榮 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 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林憲雄、林郁晨則共同基於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名義 參與投標之犯意聯絡,即於投標封套上填載墨田公司連絡電 話(00)0000-0000及傳真號碼(00)0000-0000,及於開標等事 項授權書填載墨田公司員工李瑞彬為欽成公司代理人,並由 李瑞彬及德林公司員工吳銘恕於103年1月28日景美案評選委 員會議中,代表欽城公司出席等方式,借用欽成公司名義參 與景美案之投標,墨田公司遂因此以欽成公司之名義,於10 3年1月27日通過資格標之審查,並於103年1月28日經評選委 員會議評分合格,進而於同日以符合資格且合格2家廠商中 之最低標價3,813萬元得標。嗣於得標後,曾世榮、林憲雄 、林郁晨即依約由曾世榮全權負責景美案之承攬施作,再由 林憲雄、林郁晨以欽成公司名義按期向國家人權博物館請領 工程款,並自行於工程款扣取約6.25%比例金額即2,271,894 元(計算式:104年06月09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金額36 ,350,308X6.25%=2,271,894),作為借牌費用後,再將餘款 以欽成公司、欽成公司員工曾竣晟、江孟儒等帳戶匯款轉付 至曾世榮所使用之德林公司永豐帳戶、德林公司華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德林公司 華南帳戶)、墨田公司永豐帳戶、墨田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墨田公司華南 帳戶)及曾世榮個人之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曾世榮華南帳戶)等帳戶。三、林憲雄、林郁晨將豐佑公司牌照借予曾世榮部分(詳如附表 二):
㈠曾世榮明知址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臺北市政府 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下稱北捷北工處),於103年9月、10 月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用採異質最低標方式,代為辦理 公開招標之「臺北市○○○○○○○○○○○○○○○○○○區○○○0○號:CZ208 ,下稱天文館案,預算金額4億8,042萬6,240元,即附表二 編號1所示標案),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甲級(含)以上綜合營 造業資格,墨田公司僅係室內裝潢業而未具投標廠商資格, 仍為標取該工程採購案以承作牟利,遂與具甲等綜合營造業 資格之豐佑公司實際負責人林憲雄、參與經營人林郁晨就墨 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一事進行洽商,並達成由 墨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名義與不知情之名匠設計室內裝修有 限公司(下稱名匠公司)共同投標(該標案決標金額為4億5,99 0萬元,名匠公司負責展示工程,占契約金額為3億1,704萬5 ,893元;豐佑公司負責建築、建築機電、建築增修工程【下 統稱建築工程】,占契約金額金額為1億4,285萬4,107元), 得標後則由墨田公司向豐佑公司支付建築工程款中5%之金額
,作為豐佑公司借牌投標對價之協議後,曾世榮即基於意圖 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 標之犯意,林憲雄、林郁晨則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 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 犯意聯絡,由墨田公司員工李瑞彬於103年10月27日遞送投 標文件,並於服務建議書上將墨田公司員工簡嘉華、李瑞彬 列為工程負責人或建築工程責人等方式,借用豐佑公司名義 參與天文館案之投標,墨田公司遂因此以豐佑公司之名義, 通過資格標之審查,並於103年11月7日經評選委員會議評分 合格,進而於103年11月13日以標價4億5,990萬元得標。嗣 於得標後,曾世榮、林憲雄、林郁晨即依約由曾世榮全權負 責天文館案建築工程之承攬施作,再由林憲雄、林郁晨以豐 佑公司名義按期向北捷北工處請領建築工程款,並自行於工 程款扣取5%比例金額即6,948,657元(計算式:豐佑公司迄至 106年12月28日第38次估驗累計獲撥工程款金額138,973,148 X5%=6,948,657)之借牌費用後,將餘款以豐佑公司帳戶匯 款轉付至曾世榮所使用之德林公司永豐帳戶及墨田公司永豐 帳戶等帳戶。
㈡曾世榮明知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下稱科教館),於104年10月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用最 低標辦理公開招標之「104年度科學藝術咖啡廳戶外景觀整 合工程」(案號:A-10404,下稱科教館案,預算金額2,399 萬1,406元,即附表二編號2所示標案),限定投標廠商須具 有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墨田公司僅係室內裝潢業 而未具投標廠商資格,仍為標取該工程採購案以承作牟利, 遂與具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格之豐佑公司實際負責人林憲雄、 參與經營人林郁晨就墨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一 事進行洽商,並達成由墨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名義投標,得 標後則由墨田公司向豐佑公司支付工程款中10%之金額,作 為豐佑公司借牌投標對價之協議後,曾世榮即基於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 犯意,林憲雄、林郁晨則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 不當利益而容許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犯意 聯絡,於投標封套上填載廠商連絡人為德林公司員工吳銘恕 及該連絡人之辦公室電話、傳真號碼為墨田公司連絡電話(0 0)0000-0000及傳真號碼(00)0000-0000,以及於參與開標事 項授權書填載墨田公司員工李瑞彬為豐佑公司代理人等方式 ,借用豐佑公司名義參與科教館案之投標,墨田公司遂因此 以豐佑公司之名義,通過資格審查,並於104年10月16日以 最低標價2,111萬元得標。嗣於得標後,曾世榮、林憲雄、
林郁晨即依約由曾世榮全權負責科教館案之承攬施作,再由 林憲雄、林郁晨以豐佑公司名義按期向科教館請領工程款, 並自行於工程款扣取10%比例金額即2,378,817元(計算式: 迄至106年5月30日獲撥工程款23,788,177X10%=2,378,817) 之借牌費用後,再將餘款以豐佑公司帳戶匯款轉付至曾世榮 所使用之德林公司永豐帳戶及墨田公司永豐帳戶等帳戶。 ㈢曾世榮明知址設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之國立陽明大學(下 稱陽明大學),於105年12月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最有利 標方式辦理公開招標之「頂尖研發大樓實驗室設備建置及裝 修統包案」(案號:A-000-000-A-46-004,下稱陽明大學案 ,預算金額41,125,113元,即附表二編號3所示標案),限定 投標廠商須具有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墨田公司僅 係室內裝潢業而未具投標廠商資格,仍為標取該工程採購案 以承作牟利,遂與具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格之豐佑公司實際負 責人林憲雄、參與經營人林郁晨就墨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名 義參與投標一事進行洽商,並達成由墨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 名義與不知情之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下和品公司)、黃士 瑋建築師事務所(下稱黃士瑋事務所)共同投標(豐佑公司負 責裝修工程、地冷管道維修平台工程【下統稱裝修工程】, 占契約金額比例為87%,和品公司負責空調工程,占契約金 額比例為10%,黃士瑋事務所負責設計,占契約金額比例為3 %),得標後則由墨田公司向豐佑公司支付工程款中一定比例 之金額,作為豐佑公司借牌投標對價之協議後,曾世榮即基 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 參加投標之犯意,林憲雄、林郁晨則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 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名義參與 投標之犯意聯絡,於投標外標封上填載連絡人及電話為墨田 公司連絡電話00-0000-0000,於服務建議書上將德林公司員 工吳銘恕、墨田公司員工陳毅嘉、李美文分別列為豐佑公司 之專案經理、細部施工圖負責人員、財務組負責人員,於與 金永德實驗室設備有限公司、春日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等廠 商合作意願書上將吳銘恕列為豐佑公司連絡人,並由吳銘恕 先後於105年12月21日、29日,代理豐佑公司出席該工程之 資格標開標、評選委員會之評審及價格標之開標等方式,借 用豐佑公司名義參與陽明大學案之投標,墨田公司遂因此以 豐佑公司之名義,通過資格審查,並於105年12月29日經評 選委員會評審合格,及以標價41,125,113元得標。嗣於得標 後,曾世榮、林憲雄、林郁晨即依約由曾世榮全權負責陽明 大學案之承攬施作,再由林憲雄、林郁晨以豐佑公司名義按 期向陽明大學請領工程款,並自行於工程款扣取約5%比例金
額2,389,201元(計算式:迄至106年12月6日獲撥給付工程款 47,784,022X5%=2,389,201)之借牌費用後,再將餘款以豐佑 公司帳戶匯款轉付至曾世榮所使用之德林公司永豐帳戶及墨 田公司永豐帳戶等帳戶。
㈣曾世榮明知址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之衛生福利部桃園醫 院(下稱桃園醫院),於106年1月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最 低標方式辦理公開招標之辦理「醫療大樓3樓手術室及加護 病房擴建工程」(案號:105WE1213,下稱桃園醫院案,預算 金額4,684萬9,000元,即附表二編號4所示標案),限定投標 廠商須具有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墨田公司僅係室 內裝潢業而未具投標廠商資格,仍為標取該工程採購案以承 作牟利,遂與具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格之豐佑公司實際負責人 林憲雄、參與經營人林郁晨就墨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名義參 與投標一事進行洽商,並達成由墨田公司借用豐佑公司名義 投標,得標後則由墨田公司向豐佑公司支付工程款中一定比 例之金額,作為豐佑公司借牌投標對價之協議後,曾世榮即 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 件參加投標之犯意,林憲雄、林郁晨則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 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墨田公司借用欽成公司名義參 與投標之犯意聯絡,以於106年1月18日所遞送之相關投標文 件內,即投標外標封、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上填載廠商連絡電 話為墨田公司連絡電話00-0000-0000,及於參與開標等事項 授權書上填載墨田公司員工李惠臻、德林公司員工郭正林為 豐佑公司代理人等方式,借用豐佑公司名義參與桃園醫院案 之投標,墨田公司遂因此以豐佑公司之名義,於106年1月19 日通過資格審查及以標價4,541萬元得標。嗣於得標後,曾 世榮、林憲雄、林郁晨即依約由曾世榮全權負責桃園醫院案 之承攬施作,再由林憲雄、林郁晨以豐佑公司名義按期向桃 園醫院請領工程款,並自行於工程款扣取約6%比例金額即2, 855,471元(計算式:107年7月27日獲撥給付工程款47,591,1 94X6%=2,855,471元)之借牌費用後,再將餘款以豐佑公司帳 戶匯款轉付至曾世榮所使用之德林公司永豐帳戶及墨田公司 永豐帳戶等帳戶。
四、林憲雄為欽成公司及豐佑公司取得不實發票部分(詳如附表 三、四):
㈠林憲雄為欽成及豐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為稅捐稽徵法第4 7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竟與林季津共同 基於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均明知欽成及豐佑公司未 實際向均泰公司進貨,仍由林季津依林憲雄之指示,取得如 附表三編號1至3、附表四所示以均泰公司名義開立之不實統
一發票15紙(欽成公司取得8張均泰公司開立之發票,豐佑公 司取得7張均泰公司開立之發票,合計15張),銷售額合計7, 684,350元,營業稅額合計482,658元,充作欽成或豐佑公司 之進項憑證而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個別之銷項稅額 ,以此詐術分別逃漏欽成公司及豐佑公司應繳納之營業稅總 計384,218元(欽成公司逃漏營業稅部分為208,665元,豐佑 公司逃漏營業稅部分為175,553元【起訴書誤載為175,552元 ,應予更正】),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 正確性。林憲雄、林季津復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之犯意聯絡,於105年9月、105年11月、106年1月間,由 林季津依林憲雄之指示,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代理申報營 業稅,使記帳業者在其業務上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即401表)上虛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並持以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足生損害 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㈡林憲雄為欽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竟與黃雪霞共同基於以詐 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均明知欽成公司未實際向大甲鐵材 公司進貨,仍由黃雪霞依林憲雄之指示,取得如附表三編號 4至5所示以大甲鐵材公司名義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4紙, 銷售額合計3,812,256元,營業稅額合計190,612元,充作欽 成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個別之銷 項稅額,以此詐術逃漏欽成公司應繳納之營業稅總計190,61 2元。林憲雄、黃雪霞復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之犯意,於106年5月、106年7月間,由黃雪霞依林憲雄之指 示,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代理申報營業稅,使記帳業者在 其業務上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 上虛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 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 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 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分別於106年11月15日、107年5月2 5日,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所核發之106年度聲搜字第567號 搜索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之107年度聲搜字第888號 搜索票,至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墨田公司及德林公司等地 點搜索,扣得如起訴書附表七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移送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 證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 定其得為證據。又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檢察官必須於 被告在場,始得訊問證人、鑑定人,自不發生在偵查中應行 交互詰問之問題。依上所述,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 依法具結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於審判中 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合法調查者,即得為證據, 最高法院著有103年度台上字第625、642、3344、3471號判 決可參。查被告林憲雄、林郁晨之辯護人雖均爭執同案被告 曾世榮於偵查中經具結之供證(見偵32042卷8P215至218), 無證據能力,惟辯護人並未釋明且亦無事證顯示被告曾世榮 上開供證有何顯不可信情況,依上開說明,自應認被告曾世 榮上開供證得為證據。再者,被告曾世榮現已遷出滯留國外 (見本院卷3P91至93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並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而由本院發布通緝在案 ,其於偵查中經具結而出於任意性之供證,應具可信之特別 情況,又其為本案借牌投標犯行之主要參與人,所為供證亦 為證明該等事實之存否所必要,是其上開供證比照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3第3款規定法理,亦應認得為證據。 ㈡被告林憲雄之辯護人雖以係審判外陳述為由,爭執自被告李 素芬電腦內扣案列印之國美館合作方式、景美人權合作方式 、天文館合作方式等書面資料,未具證據能力,惟該等書面 資料已於本院審理交互詰問時,經向該等書面資料制作人即 被告李素芬提示詰問,由被告李素芬證稱說明該等書面資料 之親身得知及製作繕打過程,是經此程序後,該等書面資料 即為被告李素芬於審判中所為證述之一部,自具證據能力。 ㈢除上開證據外,下列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辯 護人在本庭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復經本庭審酌認該 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 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 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 能力。
二、認定被告豐佑公司、林憲雄、林郁晨容許借牌投標犯行事實 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所為抗辯意旨
⒈訊據被告豐佑公司法定代理人鄭聰雄及被告林憲雄均矢口否
認有何容許借牌犯行,並由辯護人辯稱:⑴依證人即欽成公司 技師李中平、豐佑公司技師李梓賢於審理時之證述及同案被 告曾世榮於偵查中之供證,欽成或豐佑公司確有指派土木技 師等人員參與附表一、二所示標案工程之施作,且依證人即 墨田公司會計人員李美文、黃慧萍及同案被告李素芬於審理 時之證述,欽成或豐佑公司就附表一、二所示標案工程係將 工程之一部分包予墨田公司,而與墨田公司間訂有分包契約 ,未分包予墨田公司部分則係自行找其他廠商分包施作,又 依證人鄭聰雄、李中平於審理時之證述,附表一、二所示標 案工程於投標前均由證人鄭聰雄先估算投標可行性後,進而 決定投標,再附表一、二所示標案工程之押標金、履約保證 金均係由欽成公司或豐佑公司所支應,並就國美案等標案有 支付工程週轉金予墨田公司,另欽成公司、豐佑公司如容許 借牌,並收取5%至10%借牌費,尚須負擔5%之營業稅及每年2 、3%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亦會不敷成本,足見欽成公司、豐 佑公司確有投標意思且實際參予投標,並非容許借牌,只是 分包工程予墨田公司而已;⑵關於國美案部分,共同投標廠 商隔減震有限公司係欽成公司所覓得,欽成公司技師即證人 李中平亦有出席評選會議,有證人鄭聰雄、李中平之證述可 按,且在墨田公司扣案之國美案估算表上筆跡,係證人鄭聰 雄所有之情,亦為同案被告曾世榮所陳明,又服務建議書係 由欽成公司所提出,並已將墨田公司列為協力廠商及將李瑞 彬列為專案經理,所以才由李瑞彬代表欽成公司出席評選會 議,再欽成公司於得標後,亦有施作部分工程,並支付款項 予坤穎公司等廠商,有統一發票為證,墨田公司為欽成公司 之分包商,欽成公司才會在墨田公司工程款中扣留保固保證 金1,152,000元,但國美案之保固金係由欽成公司繳付,對 業主而言,亦仍由欽成公司負保固責任,現亦係由欽成公司 進行瑕疵修補工作,此外,欽成公司所扣取之347萬餘元, 欽成公司應得之一半盈餘即投資利潤,並非借牌費,是欽成 公司與墨田公司間就國美案係分包關係,並非借牌關係;⑶關 於景美案部分,該案標單係由欽成公司領標,有欽成公司電 子領標收據為證,且欽成公司有指派證人李中平擔任工程專 任人員,並有指派蔡世彬技師出席評選委員會,得標後亦將 外牆清洗、門窗等工作分包予其他下包商,並因此支付1,00 0萬元以上款項予其他下包商,有統一發票及證人鄭聰雄之 證述為證,而欽成公司係因為李瑞彬具有該標案要求之古蹟 或歷史建築工程修復工程之實績經驗,才委由李瑞彬出席評 選會議及擔任工地主任,且因墨田公司位於北部,為方便連 絡,才於投標封套及工程契約上將聯絡電話載為墨田公司電
話,是欽成公司與墨田公司間就景美案係分包關係,並非借 牌關係;⑷關於天文館案部分,豐佑公司於得標後,有將門窗 、電梯、地板等工程,分包予其他下包商施用,並因此支付 高達5,000萬元以上予其他下包商,有統一發票為證,且同 案被告曾世榮亦供證於此標案,墨田公司係豐佑公司下包商 ,且保固金為豐佑公司所有,是豐佑公司與墨田公司間就天 文館案係分包關係,並非借牌關係;⑸關於科教館案部分,該 案標單係由豐佑公司領標,有電子領標收據為證,且科教館 案之保固金係由豐佑公司繳付,對業主而言,亦仍由豐佑公 司負保固責任,豐佑公司於得標後,亦有將配線配管等工作 分包予其他下包商,並因此支付超過150萬元以上予其他下 包商,有統一發票為證,而因墨田公司為分包商,才委由其 員工李瑞彬代理出席開標會議,且因墨田公司在北部,為方 便連絡,才於投標封套等文件上將聯絡電話載為墨田公司電 話,是豐佑公司與墨田公司間就科教案係分包關係,並非借 牌關係;⑹關於陽明大學案部分,豐佑公司於得標後,亦有將 部分工項分包予其他下包商,並因此支付超過150萬元以上 予其他下包商,有統一發票為證,且依扣案支出傳票所載投 資利潤亦非固定比例,顯然並非固定比例之借牌費用,而因 墨田公司及德林公司為豐佑公司主要分包商,且德林公司員 工吳銘恕為該案之專案經理,豐佑公司才委由吳銘恕代理出 席開標會議,又因德林公司在北部,為方便連絡,才於投標 封套等文件上將聯絡電話載為德林公司電話(即墨田公司電 話),是豐佑公司與墨田公司間就陽明大學案係分包關係, 並非借牌關係;⑺關於桃園醫院案部分,依招標公告所載,該 標案並未限定投標廠商資格為營造廠商,墨田公司可自行單 獨投標,無須借牌,又該案標單係由豐佑公司領標,有電子 領標收據為證,且豐佑公司於得標後,亦有部分工項分包予 其他下包商,並因此支付超過1,500萬元以上予其他下包商 ,有統一發票為證,又依扣案支出傳票所載投資利潤亦非固 定比例,顯然並非固定比例之借牌費用,而因墨田公司在北 部,為方便連絡,才於投標封套等文件上將聯絡電話載為墨 田公司電話,是豐佑公司與墨田公司間就桃園醫院案係分包 關係,並非借牌關係。
⒉訊據被告林郁晨亦矢口否認有何容許借牌犯行,並由辯護人 辯稱:⑴扣案之國美館合作備忘錄、景美人權合作方式、天文 館合作方式等資料,同案被告李素芬於審理時證稱係得標後 製作,且所載「工程由墨田執行」係指裝修工程墨田公司施 作,天文館合作方式上更載明得標後始知悉之合約金額,是 該等資料應係得標後制作,不足證明投標前有借牌協議之存
在;⑵欽成公司、豐佑公司於投標前有實際算標估價,有證人 鄭聰雄、李中平、李梓賢於審理時之證述可按,且附表一、 二所示標案,亦有委託專業廠商製作服務建議書及指派專業 技師參與評選會議簡報,並實際給付押標金,可見欽成或豐 佑公司確有投標意願;⑶在工程面上,國美案因需減震工程實 積,才找隔減震公司共同投標,景美案需歷史建築修復專業 ,才找墨田公司共同投標,天文館案需要展覽專業,才與名 匠公司共同投標,陽明大學案需設計等專業,才找建築師事 務所等廠商共同投標,該等標案只是共同投標或合作,並非 借牌;⑷在資金面上,標案之履約保證金均由欽成或豐佑公司 所支付,且得標後,欽成或豐佑公司有將標案之部分工程分 包予其他下包商,其中景美案、天文館案、桃園醫院案均因 支付其他下包商高達1,000萬元以上工程款,另於國美案、 科教館、陽明大學等標案亦有提供週轉金予同案被告曾世榮 ;⑸工務管理上,欽成或豐佑公司與墨田公司是分工合作,有 各自之分包商,且係由證人李中平或證人李梓賢擔任專任工 程人員,在工地現場進行指導及監督,有證人李美文、李中 平、李梓賢於審理時之證述可按;⑹國美案服務建議書已載明 協力廠商包括墨田公司,景美案投標文件上已載明聘僱李瑞 彬,天文館案服務建議書已載明李瑞彬為建築工程負責人及 墨田公司為豐佑公司之分包商,陽明大學案服務建議書已載 明墨田公司為豐佑公司分包商及專案經理為吳銘恕,是欽成 或豐佑公司只是依服務建議書所載分包工程予墨田公司;⑺標 案保固保證金均由欽成或豐佑公司所支付,國美館案現由欽 成公司負擔執行保固責任,科教館案亦由豐佑公司負擔執行 保固責任,是欽成或豐佑公司確有參與標案履行,並非借牌 ;⑻另桃園醫院案並未限定投標廠商資料,墨田公司並無借牌 動機。⑼又是否投標是由被告林憲雄所決定,有證人鄭聰雄 、李中平於審理時之證述及同案被告曾世榮於偵查中之供證 可按,且被告林郁晨於豐佑公司亦未擔任任何職務,是被告 林郁晨並未參與容許借牌投標犯行。
㈡欽成公司就國美案確有容許借牌投標,並因此獲取3,476,541 元借牌費。
⒈國美館於102年3月間,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異質最低標方式 辦理公開招標之國美案,限定投標廠商須具有乙級(含)以上 綜合營造業資格,墨田公司僅係室內裝潢業,未具投標廠商 資格乙節,為被告林憲雄、林郁晨所不爭執,並有國美案決 標及招標公告在卷為證(見28469卷1P109至117),可見墨田 公司確有借牌投標之動機。
⒉國美案招標後,係由墨田公司員工李瑞彬以欽城公司名義遞
送投標文件,且於共同投標協議書、參與開標等事項授權書 等國美案投標文件上均係填載李瑞彬為欽成公司代理人,及 於服務建議書上亦將李瑞彬列載為欽城公司員工並擔任專案 經理,之後,遂以欽成公司之名義,於102年3月21日通過資 格標之審查,並於102年4月2日取得服務建議書審查合格評 分,進而於102年4月10日以符合資格及合格3家廠商中之最 低標價3,936萬元得標等情,有國美案之投標封套、投標廠 商資格審查表、共同投標協議書、參與開標等事項授權書、 服務建議書所附組織架構說明及李瑞彬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顯示李瑞彬於99年12月至101年1月間於欽城公 司投保計27日)在卷為憑(見本院資料卷三P89、P123、P125 、P241、P265、P385、P437),是投標文件所載投標底價、 估算標單等重要秘密,乃悠關投標廠商是否得標或獲利(按 標單乃投標廠商成本估算之重要資料,得標前如使可能之分 包廠商得知,得標後,該分包廠商極可能以此作為分包報價 估算依據,進而侵蝕得標廠商之獲利),欽成公司竟係委由 墨田公司員工李瑞彬代為投遞,並係委由李瑞彬擔任與投標 有重要關連之共同投摽協議書、參與開標等事項代理人職務 ,更以李瑞彬先前短暫勞保投資料,隱瞞招標單位,將該事 實上墨田公司之員工李瑞彬列為自己員工並擔任專案經理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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