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681號
CTDV,111,司促,5681,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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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681號

債 權 人 高福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基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建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陳建偉之第一類建物謄本(門
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
三、請陳明對債務人陳建偉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
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由債務人簽收之郵政回執正
、反面影本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
,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
之簽收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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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