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144號
CTDV,110,司執消債更,144,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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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4號
聲請人即債 陳彥伶即陳淑美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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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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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內政部營建署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 下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約金扣除借款 現值新臺幣(下同)33,055元,因聲請人曾於裁定開始更生 前2年內即民國109年5月27日、110年2月8日辦理保單借款共 34,000元,雖本件若轉為清算程序恐認定無選任管理人訴訟 追回實益,惟仍暫將借款加回,以67,055元計算本件有清算 價值之財產;再查,聲請人現賃屋而居,每月房租5,000元 。復查,聲請人自109年5月起任職於青松居家長照機構,自 陳每月收入約20,000元,109年7月至111年2月薪資扣除勞健 保費平均則為18,620元,108年度與109年度申報所得則分別 為149,423元、517,628元,以上有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 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雇主開 立在職及薪資證明、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雖聲請人109 年度申報所得較高,但其已轉換工作,故本院認應以現職自 陳月薪即20,000元(高於薪資明細所載金額),做為計算聲請 人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 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4,837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因109年度申報所得較高,故原所提出更生方案不符 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經本院通知其提高更生方 案還款金額後,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 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已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 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保單縱加回借款,解約金現值僅 67,055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 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 額。
㈡再以聲請人自陳現職月薪加計保單解約金平均,扣除更生 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剩餘16,094元(20000+67055÷72-48 37)作為個人生活費,低於111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 之1點2倍即17,303元,應屬節約。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 均,扣除個人生活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是上開 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 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中國信託 0000000 38.25% 1850 營建署 326557 11.71% 566 滙誠第二 247342 8.87% 429 元大資產 87470 3.14% 152 宜泰資產 822793 29.51% 1427 艾星國際 869 0.03% 2 太平洋百貨 236927 8.5% 411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4837 清償成數 12.49% 還款總額 348264 補充說明: 1.本表所載債權人、債權金額與債權比例等係依照本院110年12月14日所製作更正債權表登載。(更正債權表所載債權均已確定) 2.本件債權人僅有一家為金融機構,無法辦理統一收款,請聲請人自行向各債權人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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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