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36號
TYDV,111,建,36,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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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吳臾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
836萬9,050元,嗣追加第2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4,382萬8,764元
,2項聲明合計1億3,219萬7,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萬9,9
40元,扣除前繳78萬9,656元,尚應補繳35萬,28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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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