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76號
TYDV,111,家救,76,202205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孟慶餘
孟林淑賢
共同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孟繁文
孟繁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已獲得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 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 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 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 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表為證。又聲請人之聲請,已 由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81號給付扶養費事件受理在案, 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