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68號
SCDV,111,補,468,2022051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黃嘉慧
吳昇展


被 告 洪士凱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士凱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修繕房
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原告預估修繕漏水金額20萬元+備位
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金額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1/1頁


參考資料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