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60號
SCDV,111,補,460,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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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天成
法定代理人 陳薇郎


被 告 黃仁松

黃日新
張淑妃

黃昺

黃麗恒

黃雅卿

黃雅婷

潘添丁
潘善乾
潘善勳

潘麗卿

潘朝生
潘永洲
潘麗娟
潘麗碧
潘恩豪
盛蓓

潘貴妹
潘玉蘭

潘玉鳳

潘玉蓮
彭雲輝

彭雲添

劉光軒
林助信律師劉光益遺產管理人

劉伉珊

簡王楞光

簡王楞進

簡碧惠

簡莉容

簡敏惠

簡淑星

劉旻豐

劉旻綺

劉敏

林定海

林定江

林明珠

劉季如

車文
車岱瑩
車昀錡
呂子文
呂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6,3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5,2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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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