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16號
SCDV,110,司執消債更,16,20220503,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呂靜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大哥大股份有
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
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於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附件一更生方案誤載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為本件債權人,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