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34號
SCDV,110,亡,34,2022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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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吳俊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游坤靈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游坤靈(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設籍:新竹縣○○鄉○○村○○路○○○巷○號)於中華民國一00年二月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游坤靈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游坤靈係民國5月8月6日生,為80歲 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戶籍於97年2月4日遭逕遷至新竹○○ ○○○○○○○,迄今已逾3年,爰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 ,請准宣告游坤靈死亡等語。
三、經查:
游坤靈於97年2月4日被列為失蹤人口,且查無其殯葬、通緝 、在監、財產所得、入出境資料、勞健保,迄今仍行方不明 等情,有新竹市殯葬管理所110年1月26日竹殯服字第110000 0174號函、個人戶籍查詢結果、矯正簡表、全國刑案資料查 註表、通緝簡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 境資訊查詢結果、勞保局查詢結果、健保資訊查詢紀錄等件 可參(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民參字第3號偵查卷宗 第8頁、本院卷第43頁至第57頁),是游坤靈於97年2月4日失 蹤時即陷於生死不明狀態,則聲請人主張游坤靈失蹤已逾3 年等語,應非虛妄。
㈡本院裁定准對游坤靈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0月 21日將公示催告揭示在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現今2個月 申報期滿,未據游坤靈陳報其生存,或知游坤生死者陳報 其所知,有裁定及公示催告證明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 故聲請人聲請對游坤靈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依前開規定 ,游坤靈自97年2月4日失蹤時陷於生死不明狀態,計至100 年2月4日止,失蹤滿3年,自應推定游坤靈於是日下午12時



為死亡之時。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游坤靈死亡,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家 事法 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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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