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27號
SCDV,110,亡,27,2022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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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吳俊賢
相 對 人 張李妹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張李妹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張李妹(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失蹤前最後住所:住新竹縣○○鄉○○○0號)於中 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張李妹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 ,為80歲以上之人,於92年間因精神疾病走失而行方不明, 迄今已逾3年,爰依法請准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纂詳,並提出相對 人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可憑,且查無相對人 之109年度所得收入、在監在押、入出境、具雙重國籍、國 外居住、請領社福補助或公費安置等資料紀錄,亦無申請中 低收入、納骨塔、埋葬、起掘、火化許可等事宜。另其勞保 及健保亦於其失蹤日前即已退保等情,有相對人之全國刑案 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通緝簡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 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與就保及健保 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新竹○○○○○○○○○案件訪查紀錄 、新竹縣政府109年9月1日府社助字第1090372607號函、新 竹縣湖口鄉公所109年8月25日湖所民字第1093200724號函、 新竹市殯葬管理所109年8月17日竹殯服字第1090001877號函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8月19日保費資字第10913422810 號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9年9月3日領一字第1095122523 號函等件在卷可憑(見本案卷第15至26頁、新竹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民參字第10號偵查卷第4至14頁),堪以認定。本院 前於110年9月○日為公示催告裁定,命相對人應於6個月內向



本院陳報其現尚生存,或第三人知其生死者應陳報所知。今 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 所知,此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卷宗可憑。綜上,依現存事 證,雖無法直接認定相對人死亡之事實,惟可認相對人至遲 於92年後後即無音訊,處於生死不明之失蹤狀態多年,堪認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失蹤多年而所在不明一節為真實。(二)又只知失蹤人失蹤之年月,而不知其日者,可類推適用民法 第124條第2項「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7月1日 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15 日出生」之規定推定其死亡之時(臺灣高等法院63年度法律 座談會會議紀錄可資參照)。本件相對人於92年間失蹤,因 無法確知其失蹤之月、日,揆諸上揭說明,推定相對人係於 92年7月1日失蹤。
(三)本件相對人為12年6月9日生,於92年7月1日失蹤時已逾80歲 ,生死不明迄今已逾3年,且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0年度亡 字第27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之內 容刊登在110年9月○日司法院及本院資訊網頁,及將公示催 告之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 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首揭法律 規定,聲請人於相對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 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相對人係於92年7月1日失蹤,計至 95年7月1日屆滿3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 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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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