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22號
SCDV,110,亡,22,20220506,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范春梅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范銀珠 最後籍設新竹縣新埔鎮下寮里15鄰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范銀珠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范銀珠(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無身分證統一編號, 最後戶籍地址:新竹縣○○鎮○○里00鄰○○○000號)於民國五十 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范銀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范銀珠之妹,范銀 珠於民國48年9月21日被湖口鄉風山村6鄰9之1號人家抱走後 ,從此下落不明,其他兄弟姊妹再也沒有看過范銀珠,是范 銀珠失蹤已久,爰聲請宣告范銀珠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民國72年1月1日民法總則修正前之民法第8條定 有明文。又失蹤人於該條文修正前失蹤,而其失蹤情形已合 於修正前之規定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3條第3項但書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等件為證,查范銀珠之戶籍資料記載其於48年9月21日 遷至湖口鄉風山村6鄰9之1號,然經查湖口鄉並無該門牌號 碼,有新竹○○○○○○○○○110年8月16日竹縣湖戶字第110000179 4號函附卷可佐,又本院依職權查無范銀珠之戶籍資料、財 產所得資料、勞健保投保紀錄、入出境資料、殯葬資料,有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 院資料查詢申請表、內政部移民署111年3月28日移署資字第 1110035148號函、新竹市殯葬管理所111年3月31日竹殯服字 第1110000643號函、新竹縣政府111年4月27日府民生字第11 13310722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而范銀珠於48年9月21日失蹤 後,迄今音杏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 報期間屆滿,未據范銀珠陳報其生存,或知范銀珠生死者陳 報其所知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復有本院公示催 告裁定及公告可憑,爰依法宣告范銀珠死亡。又范銀珠係於 48年4月4日生,於48年9月21日失蹤,計至58年9月21日滿10 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推定范銀珠於是日下午12 時死亡,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