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47號
PCDV,111,補,747,202205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訴訟代理人 邱子媛
陳威韶律師
被 告 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華

訴訟代理人 王佩琪

被 告 冠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牧甫

廖耀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就被告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萬8,88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
應補繳500 元;就被告冠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9 萬3,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亦據原告
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是本件原告尚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500+500=1,000)。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1/1頁


參考資料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