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088號
PCDV,111,司促,13088,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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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08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陳冠中
債 務 人 廖孟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玖仟捌佰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
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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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