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731號債 權 人 張文雄 上列債權人張文雄因與債務人陳淑麗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文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是否聲請「連帶」,倘欲聲請,請補正原因事實及依據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淑麗、陳彙閔等借款新臺幣850,000元之債 權釋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