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731號
CHDV,111,司促,4731,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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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731號
債 權 人 張文雄


上列債權人張文雄因與債務人陳淑麗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張文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是否聲請「連帶」,倘欲聲請,請補正原因事實及依據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淑麗陳彙閔等借款新臺幣850,000元之債
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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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