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0號
CHDV,110,訴,30,202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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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民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綠鴻律師
被 告 裕展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惟然
訴訟代理人 黃郁書
盧永盛律師
複 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壹、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87,134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貳、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參、本判決原告以新台幣762,378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287,1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11日、18日將面料名稱T3530 -4與T7345-1的坯布交與被告進行加工染整,並約明加工 後坯布之日光牢度分別需達「80H 4級」與「80H3.5 級」 ,此有訂購單2紙可憑(原證1),經被告加工後再依約定 交貨至訴外人尚佳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佳公司), 亦有被告之物品交運單可證(原證2),尚佳公司完成防 火膠加工後,依約交貨與原告,原告於108年12月20日報 關出口至位於中國之訴外人江蘇威陵家具有限公司(下稱 威陵公司;原證3)。
 二、嗣原告於109年5月間接獲威陵公司告知,加工染整後色布 所做成之少量成品遭英國客戶投訴有變色情況,原告即與 被告之業務人員聯繫,要求檢測色布之日光牢度等級,惟 該人員表示被告之測量儀器損壞,無法檢測(原證4), 原告乃於109年6月2日自費將色布委託訴外人香港商立德



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做檢測(下稱立德公司 )。不久,原告又接獲威陵公司告知有大批客戶投訴褪色 一事(原證5)。至109年7月2日檢測報告結果出爐,確認 被告交付色布之日光牢度均未達前開標準,T3530-4的坯 布僅有2.5級,T7345-1的坯布更僅有1.5級(原證6)。 三、原告因被告加工之坯布具有未達約定之日光牢度之瑕疵, 致遭威陵公司退回剩餘庫存面料,另威陵公司應英國客戶 要求成立協議書,需給予總訂單5%金額的折扣之損失,亦 轉向原告求償(原證7、8;證9、10),則原告因此一可 歸責被告之事由所受之損害,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又被告染整加工之坯布未達約定之日光牢度 之規格,顯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屬不完全給付,原告 亦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而原告所受損 害如下:
  ㈠退回庫存面料損失:美金19,777.85元。   面料T3530-4,餘4,271碼,每碼單價美金2.15元(證3、1 0);面料T7345-1,餘4,816碼,每碼單價美金2.2元(證 3、10);合計美金19,777.85元(計算式:4,271碼美金 2.15元+4,816碼美金2.2元=美金19,777.85)。  ㈡因交付之坯布瑕疵,遭威陵公司求償折讓予英國客戶之總 訂單5%金額之損失美金59,129.664元(原證8;證11)。  ㈢因此,原告受有美金78,907.514元之損失,惟因兩造未有 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之情,故請求被告以新臺幣給付 2,287,134元;且原告已遭威陵公司依協議書(證11), 將109年原告出貨之貨款逕為扣除美金19,777.85元,此有 原告提出之發票、彰化銀行匯入匯款買匯水單、匯入匯款 通知書可憑(證12),之後威陵公司再按協議書,將110 年原告出貨之貨款逕為扣除美金12,500元,亦有出口報單 、彰化銀行匯入匯款交易憑證、匯入匯款通知書可稽(證 13)。
 四、原告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87,1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民國109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原告對於被告答辯內容之陳述:
 一、本件於審理中,原告提出留存、未經加工,作為比對使用 之缸樣布料,以及由威陵公司寄回之成品色布,經鈞院送 請訴外人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下稱紡織研究所



)為鑑定,試驗報告(證7)明確指出「A缸樣布T7345-1 」、「B缸樣布T3530-4」之日光牢度均僅「2-3」,顯未 達約定之3.5級、4級。
 二、被告雖一再質疑原告送驗之布料,惟不足可採:  ㈠原告就系爭色布送驗之結果表列如下:
表一:面料T3530-4(約定日光牢度 80H 4級) 編號 布料 試驗結果 出處 1 單面加工 防火膠之色布 2.5 證6立德公司 檢測報告 2 未加工過之 缸樣布 2-3 證7紡織研究所試驗報告 3 威陵公司寄回單面防火膠加工之成品色布 4 證7紡織研究所試驗報告
表二:面料T7345-1(約定日光牢度 80H 3.5級) 編號 布料 測試結果 出處 1 單面加工 防火膠之色布 1.5 證6立德公司 檢測報告 2 未加工過之 缸樣布 2-3 證7紡織研究所試驗報告 3 威陵公司寄回單面防火膠加工之成品色布 2-3 證7紡織研究所試驗報告
  ㈡編號1之布料,係染整後送往尚佳公司加工防火膠之系爭色 布,因僅就單一面加工,並非雙面均加工,故尚得就未加 工面進行檢測,原告並在經通知有褪色情況,被告又告知 其日光測試損壞無法檢測下(原證4),即送往立德公司 進行測試,該份檢測報告即係就未經防火膠加工那一面為 檢測。
  ㈢編號2之布料係原告留存、未加工,作為繼續下單比對用之 缸樣布;因兩造交易往來會留存一小塊缸樣布以作為後續 下單時供比對之用,被告亦存有缸樣布料,此有109年5月 間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德民與被告公司業務人員之對話 ,顯見有缸樣布之存在(原證4)。被告當時既已知悉此 缸樣布料之日光牢度出現疑慮,衡諸常情與經驗法則,在 兩造就此爭議處理完畢前,被告應會留存,以作為其完成 之工作物無瑕疵之證明,今竟陳稱無當初色布可送測,則 被告究係為規避責任而刻意不留存致不能提供,抑或予以 隱匿不為提供,已啟人疑竇。
  ㈣編號3之布料,係仍置於威陵公司之剩餘庫存面料,經威陵 公司寄回之少量成品色布,有順豐速運110年3月25日的包 裹外包裝為證(證14),復參酌證8之照片可知,系爭色 布係放置於室內空間,以塑膠袋完整包裝,經妥適保存, 非有隨意置放致遭受日曬雨淋或外包裝裸露之情,難謂有 何劇烈影響日光牢度級數之情形。
  ㈤被告雖指稱原告提出之缸樣布料與威陵公司寄回之布料, 有明顯顏色差異,惟送往威陵公司之系爭色布,前經尚佳 公司就單一面進行防火膠加工,而此一面色布經加工後, 目視的顏色本即與未加工之布料有明顯差異,甚縱使為同 一筆訂單,每一缸染出的色布亦會產生些微色差。  ㈥又被告再質疑原告送驗之布料,但倘若原告欲提供非被告 交付之系爭色布作為本件鑑定之用,當係會提供可得出相 同鑑定結果之布料,以利本件訴訟,今送驗結果反得出不 同數據,更可彰顯原告並無任何造假之舉,且出現試驗結



果不同之原因不一,或係測試機關不同導致出現誤差,或 布料乃自被告公司不同之染缸染整產出等等,且被告未舉 證系爭色布之加工、保存有何影響日光牢度級數巨大,致 日光牢度有不足之情,被告所辯不足採。
 三、被告交付之色布有日光牢度不足之瑕疵,則被告抗辯瑕疵 之發生不可歸責於伊,自應舉證證明之:
  ㈠系爭色布既經送請立德試驗公司、紡織綜合研究所,檢測 結果均已確認被告交付加工染整後之色布,日光牢度未達 約定之4級、3.5級,確實具有瑕疵,被告即負有瑕疵擔保 責任,今抗辯就系爭色布所生之瑕疵,並無可歸責事由, 自應負舉證責任。
  ㈡被告提出合格染料證明書之作成日期不明(被證1),是否 為臨訟製作,已然有疑,且本件爭點並非被告是否使用合 格染料,蓋縱使染料合格,但染整步驟繁複,被告於加工 過程中出現疏失,色布之日光牢度無法達到約定品質,故 被告所舉被證1不足證被告交付之色布已達約定之日光牢 度等級,更無從為被告不具可歸責事由之證明。被告另辯 以代工完成時即依原告指定之訂單顏色,抽取式樣92碼( T7345-1)、90碼(T3530-4)寄至尚佳公司,尚佳公司與 原告均未反應問題,原告再通知被告交寄貨至尚佳公司加 工防火膠以完成作業等語,惟所謂抽取式樣,係因新開發 產品,客戶需要確認外觀、顏色是否符合,僅係提供樣布 與客戶作為產品打樣使用,且日光牢度是否已達約定程度 並非肉眼可判讀,被告亦未同時檢附測試報告併供參酌, 自不得以被告有抽取式樣,即論以被告交付之染整成品色 布未具瑕疵而毋庸負瑕疵擔保責任。
  ㈢原告主張被告交付之色布日光牢度不足者乃證1之訂購單, 被告對證1訂購單有約定日光牢度亦不爭執,則被告提出 兩造間其他往來之訂購單、物品交運單,顯與本件無涉; 被告復稱證1第2頁訂購單不需覆色係指原告同意被告照前 次訂單的染色配方製作云云,惟證1第2頁訂購單的色號「 0000000-0AW」,兩造往來僅有該次訂單,並無被告所稱 之前次訂單存在,至被告所提被證2中第8、9頁之訂購單 ,實為同一筆訂購單,故記載同一色號,此由訂單號碼同 為「0000000000」可稽,且原告記載不需覆色,其意僅指 該訂購單之坯布與抽取式樣的布係源自同一原料廠,照抽 取式樣的色號染整即可,況縱使用相同染劑、電腦條件設 定,但染整工序繁複,含有相當多之製程,各流程仍有發 生異常、產出不良品之可能。
 四、被告固稱物品交運單備註欄記載「貨物出貨後品質如有瑕



疵請於五日內函告,若成品如經裁剪及後加工處理,倘若 發生客訴,恕本公司不負衍生賠償責任」,原告收貨後未 異議,進而通知尚佳公司加工防火膠,依合約不得要求被 告負賠償責任等語,惟不足可採:
  ㈠該物品交運單乃被告單方製作之內部制式文件,且內容非 經兩造磋商、協議後達成意思表示合致所作成,自不足認 兩造有何減輕或免除被告法定瑕疵擔保責任之特約。  ㈡兩造間關於加工染整後成品色布之日光牢度既已約定,被 告自應為合於債務本旨之給付,始能謂已盡完成工作之義 務,且染整後之色布是否已達日光牢度4級、5級,被告為 專業染整加工廠,依其專業知識自較原告有精準之判斷, 且被告於染整完成後,依約定交貨尚佳公司,其日光牢度 是否已達約定之程度,實非目視可見或依交貨情況得立即 檢查,又自系爭色布之加工流程觀之,被告於染整完成後 係直接交付原告指定之尚佳公司進行防火膠加工,尚佳公 司完成後再交付原告公司,原告公司即報關出口,此由證 2、3可見,被告於108年12月2日、11日、18日送交尚佳公 司後之108年12月20日原告即報關出口,原告無從就被告 染整之系爭色布進行檢驗,自不足遽認原告已檢驗或認可 被告交付系爭色布之染整品質。
  ㈢系爭色布係運抵位於中國之威陵公司,供威陵公司裁剪、 縫製成如椅墊、枕頭套等成品,再售予英國客戶後,始發 見系爭色布有日光牢度不足瑕疵發生褪色情形,原告於10 9年5月經威陵公司告知有英國客戶投訴後即通知被告(證 4),原告已盡通知義務。而按「第493條至第495條所規 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 者,不得主張。」「第498條及第499條所定之期限,得以 契約加長。但不得減短。」民法第498條第1項、第501條 分別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承攬工作一般瑕疵發見期間 為一年,得以契約加長,但不得縮短,則被告公司於物品 交運單上單方面記載瑕疵發見期間為五日,核與前揭規定 相違,自屬無效。
 五、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告與威陵公司,以及威陵公司與英國 客戶,兩者係屬不同之法律關係,被告就系爭色布發生日 光牢度未達約定之瑕疵,應負責對象乃原告,而原告確因 系爭色布染整之日光牢度不足,遭威陵公司索賠並確實按 協議內容履行等情,已如前述,堪認原告因系爭色布具未 達約定日光牢度之瑕庛,致有如證11協議書之損害。參、被告答辯:
 一、原告請求庫存面料損失云云,並無理由:



   原告未舉證威陵公司庫存有多少已寄回?故請求退回庫存 面料損失計美金19,777.85元等語,已不足採。再者,威 陵公司廠內尚有庫存,亦非原告公司受有損害,即無必然 因果關係。
 二、原告另以被告交付之染色布有日光牢度不足之瑕疵、並請 求被告應依威陵公司折讓予英國客戶總訂單5%之金額賠償 等語,未盡其舉證責任,亦無理由:
  ㈠兩造合約以原告訂單為基礎,惟訂單上並無約定被告應提 供染整後測試報告。況被告係進貨合格的染料打色,此有 染料廠商交付被告之合格染料證明書為證(被證1),足證 被告交付之色布符合日光牢度80小時3.5級(卡其色)、80 小時4級(深灰色)等級。
  ㈡被告寄貨前,即依原告指示寄試樣至尚佳公司確認貨樣; 受原告通知寄貨時,被告也會交付物品交運單(原證2), 其上備註欄載明:「貨物出貨後品質如有瑕疵請於五日內 函告,若成品如經裁剪及後加工處理,倘若發生客訴,恕 本公司不負衍生賠償責任」等語,乃雙方約定成俗之條款 ,意在避免一旦客訴,責任歸屬難以認定,且此五日期間 ,原告足以送測而要求被告修正,而原告收貨(染定布) 後未有異議,進而使尚佳公司加工上防火膠,再轉售出口 ,自不得反指被告交貨時,色布即存在日光牢度不足之瑕 疵,故不得要求被告負賠償責任。
  ㈢一般出口商為確保商品品質,會以終端產品作相關檢驗後 再檢具出口,以杜爭議,惟原告、威陵二出口商,均無反 應布料有何日光牢度不足之情,原告公司亦未抽樣作日光 牢度檢測,則布料多重加工、貨櫃運送後,指摘被告交付 染色布有何等瑕疵,已難採信。況原告公司提出之缸樣布 料與中國威陵公司寄回之布料,有明顯顏色差異,則原告 送鑑之布料是否為被告交付之布料,已容質疑。  ㈣原告公司固主張不論尚佳公司或威陵公司之防火膠加工、 裁剪、縫製工序,均不影響系爭色布日光牢度等語,惟不 足可採,說明如下:
   ⒈按「耐光色牢度又稱為耐曬牢度或日曬牢度。耐光褪色 的機理至今沒有統一的理論解釋,一般認為有色紡織品 在日曬時,其中的染料吸收光能,並對染料產生一定的 光氧化作用,破壞了染料的發色體系,使染料顏色變淺 甚至失去顏色。影響日曬褪色的主要因素,包括光照強 度(光照強度越強,染料褪色越嚴重)、光照時間(光 照時間越長,褪色越嚴重)、染料本身的結構(一般二 分子中含有金屬原子的染料耐光牢度好)及染料在纖維



上的狀態(如聚集態染料比單分子狀態染料的耐光色牢 度高)四項。除此之外。纖維性質、織物上整理劑等也 會對耐光牢度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耐光色牢度的檢測 是把試樣與一組牢度為1〜8級的藍毛標準同時放在相當 於日光的人造光源下,並按規定條件進行暴曬,然後比 較試樣與藍色羊毛標準的變色情況,從而評定出試樣的 耐光牢度等級」(被證3;「紡織品耐日曬色牢度檢測」 一文)。
   ⒉次按「紡織品在使用過程中受日光曝曬時常會產生褪色 或變色,如有色紡織品變淺、變暗,白色紡織品變黃、 變暗。紡織品的光褪色或變色作用機理很複雜,不但與 染料的化學結構有關,也與染料的聚集狀態、耐熱特徵 ,以及所染纖維材料的性能和大氣條件等因素直接有關 」;「國際標準ISO 105 B02和國際GB/T8427採用的是 藍色羊毛標準1-8級,代表8個耐光照色牢度等級,其主 要是用規定深度的8種染料染羊毛,其中1#藍色羊毛標 準布在光照下褪色最嚴重,8#最不易褪色」(被證4; 印染雜誌 2014 NO.10「不同紡織品耐光照色牢度標準 方法的應用」張曉紅、周婷、陳翔、談志雄合著)。   ⒊本件被告的染色布,經尚佳公司防火膠加工之熱源、光 源、有機溶劑滲透,又經威陵家具公司再製過程中之光 源接觸(含日光燈、陽光),色布受到光源、熱源、化 學溶劑等多重刺激下,必造成日光牢度之變化,而漸形 衰竭,此係布品本身特性使然,並非被告公司出貨之色 布有何未達日光牢度之情。
  ㈤關於鑑定布料:
   ⒈原告呈報供鑑定之布料為成品布,從肉眼尚無法分辨是 否為被告交貨之色布,且從顏色判別點以觀,因相同的 坯布得由不同染整廠染色成相近之色布,原告可請其他 染整廠打出跟被告接近的顏色之布樣。染料選擇之不同 ,即關係耐日光之級數,故已不適合送鑑定;且背面有 上膠,膠劑或溶劑一般會滲透到布料正面、纖維孔隙或 紗與紗之間的交叉點,膠劑滲出亦係影響日光牢度衰竭 之關鍵因素。而嗣後加工之溶劑,可能會滲出布料,滲 出多寡會影響顏色深淺,使色相變化(即呈現偏黃/偏紅 /偏藍現象);防火膠的染劑、溶劑會導致染料衰竭,再 加上環境之影響,例如室溫、濕度、海空運、貨櫃溫度 等,也會影響日光牢度數據之判讀。
   ⒉原告於110年3月19日開庭時提出之缸樣布料:    ⑴以原告提出之缸樣布料與威陵公司寄回之成品布互相



比對,不論卡其色及灰色之布料,均有明顯顏色深淺 及色相之差異。設若二者均為被告交付之色布,表示 布料因後加工及環境之因素(例如溫濕度、貨櫃、溫 度、海空運),使顏色、色相發生變化,益可證被告 所述環境因素會影響日光牢度。
    ⑵再假設原告主張之「後加工不會影響日光牢度的前提 可以成立」,則理應不致顏色、色相之差異,惟原告 提交之缸樣布、成品布確實有顏色、色相之差異,則 可能來自不同之布料,自非無因。
  ㈥關於紡織綜合研究所鑑定報告:
   ⒈本件送鑑測之缸樣布、成品布對照組(缸樣布、威陵公 司寄回的成品布),即AC/BD組,以肉眼觀之,即可見 顏色有明顯差異,確實存在色差,是否為被告交貨之布 料?其可靠性、真實性均可疑;且自108年11月、12月 被告出貨直至檢測日110年12月3日,已有二年,布料不 可能不褪色,故以染色、多重加工之布料送鑑定,已不 具客觀性。
   ⒉嗣經鑑定機關鑑測(深灰色)之B缸樣布、D成品布之結果 ,等級分別為2-3、4級,日光牢度不減反增,已不符論 理與經驗法則,足證送鑑之深灰色布料,應非同一;且 深灰色成品布(D)鑑定結果,日光牢度仍有4級,則其缸 樣布不可能少於4級,然結果卻僅2-3級,即可知原告提 出之缸樣布(B),並非被告交貨之色布。
   ⒊原告提出原證6之檢測報告,原告於109年6月至7月間自 行送驗檢測(卡其色)缸樣布之日光牢度,檢驗結果卡 其色1.5級,比較本案送鑑卡其色缸樣布,於1年半後之 110年12月3日檢測結果則為2-3級,兩相比較,日光牢 度不減反增,則被告質疑原告送驗之布料,並非被告交 貨之色布,自有高度可能。
   ⒋又原告自承出現試驗結果不同之原因不一或測試機關不 同導致出現誤差,抑或布料乃自被告公司不同之染缸染 整產出等等,則自無從僅因鑑定一小塊布料,即遽認被 告交付之染色布具日光牢度不足之瑕疵。
  ㈦原告固另提出檢測報告(原證6、證6)、電子郵件(原證7 、證10)、協議書(原證8、證11)、色布照片(證8)、 中國威陵公司與英國公司協議書(證9)等資料,欲證明 被告公司交付之染定布有瑕疵一事,惟不足可採:   ⒈所謂「色牢度」係指染色或印花的織物在使用或加工過 程中,經受外部因素(如化學藥劑、溶劑、加熱、擠壓 、摩擦、水洗、雨淋、曝曬、光照、海水浸漬、唾液浸



漬、水漬、汗漬等)作用下之褪色程度。是影響色牢度 的成因諸多,於加工、使用、庫存保存過程中,均可能 發生。中國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中國各廠自109年起 至今大受影響,員工甚且無法上班,則中國工廠、公司 庫存之保管自有可疑。再者,布料發生褪色亦不可謂被 告交付布料時,即存在日光牢度不足之瑕疵,蓋訂單並 未記載保固時間,被告交付色布後,又摻雜多重加工、 海空運等足以削減日光牢度之因素,因此布料褪色,應 係被告交付布料後結合諸多環境因素而漸漸形成,非可 逕歸責於被告。又被告交付之染定布係經確認試樣、驗 收等程序,自被告於108年11月5日、12月2日交貨,至 岱展公司109年5月6日反應瑕疵,已經半年之久,此期 間布料輾轉經過多廠加工及使用,包括國内廠商尚佳公 司之再加工,中國廠商等國外廠商之重製加工,均有加 工、使用或庫存保存之情,布料嗣後發生褪色、變色情 形,尚難認定係因被告加工瑕疵所致。
   ⒉原告提出之檢測報告出自訴外人立德公司台灣分公司, 並非兩造合意之檢測機構,且立德公司檢測報告之布料 為何不明(原證6、證6),復未蓋印立德公司之大小章 ,被告否認其形式之真正。此亦不足作為被告交付布料 日光牢度不足之證明。
   ⒊原告提出之電子郵件縱為原告與中國威陵公司之往來書 面(原證7、證10),觀之郵件內容記戴「這些是牽涉 到兩款防水防火布」,並未提及任何關於布料「褪色」 或「日光牢度不足」之文字。又郵件所述「給客戶總訂 單5%折扣」一事,並未記載折扣原因,僅係應客戶要求 ,然折扣原因很多,諸如大量訂購、留住客戶等,且折 扣之原因,並非英國公司與終端消費者或針對客訴內容 實地查證後之和解內容或損害賠償,自與「有損害始有 賠償」之損害賠償原則不符,亦不足作為被告交付之染 定布具有日光牢度不足之證明。
   ⒋原告與威陵公司間之協議書不足以拘束被告:    該協議(原證8、證11)僅具債之相對性,不足以拘束 被告公司,且其上記載因日光牢度不足,經英國客戶投 訴褪色一事,乃原告與威陵公司單方認知,不足作為被 告交付的布料色牢度不足之證明。而原告亦未提出威陵 公司與英國客戶的買賣契約書或訂單,究威陵公司係銷 售何商品?銷售金額多少?英國客戶有無要求烕陵公司 保證布料何等品質?瑕疵如何認定?如何賠償?均付之 闕如。又原告亦無提出任何關於英國客戶因消費者客訴



及求償之事證,是否遭客訴?客訴原因?客訴數量多寡 ?英國客戶有無如何賠償消費者?英國公司有無及如何 要求退貨或折讓之書面?並不明確,則威陵公司逕就英 國客戶總訂單5%為折讓,顯不尋常,亦與有損害始有賠 償之損害賠償原則不符。故本件自無從僅因威陵公司與 原告間協議「賠償從每次交易之應收帳款中扣抵」一事 ,即推論被告交付之色布自始存在瑕疵,亦無從逕以原 告單方面與威陵公司所為貨款扣抵約定作為向被告求償 之依據。
   ⒌原告提出之色布照片(證8)未顯示拍照日期,亦無從得 知何時套塑膠套,是否被告交付尚佳公司加工後之染色 布,均有未明,不得以為被告交付色布及日光色牢度不 足之證明。
   ⒍威陵公司與英國公司間之協議書(證9)係臨訟編纂,被 告否認其形式真正,亦不足證被告交付色布有瑕疵:    ⑴若該協議書(證9)於109年6月已簽署,以原告公司與 威陵公司之接觸頻繁,原告起訴時(109年10月19日) 即可提出原告與威陵公司來往之電子郵件及協議書為 證,惟原告竟時隔一年多始提出(證10、11),已有 可疑之處;且威陵公司與英國公司兩方之簽訂日期分 別為2020年6月10日、2020年6月12日,之間差距二日 ,顯非同步簽署,究買方為何簽署?如何簽署?竟無 任何協商過程之往來書面,亦有可疑;而協議書內容 所述「合同號20-607總訂單」為何不明,無從得知出 口品項為何?是否出口貨品摻有本件布料?布料之有 無、如何褪色、數量均不明;況威陵公司是出口成品 家具、不是銷貨布料,竟未記載威陵銷售之商品或其 貨號,卻記載染色布貨號T3530-4、T7345-1褪色等字 語,亦有疑義。
    ⑵至該協議書並無英國駐外單位之公、認證,無法究明 買方簽署人究為何人,而其製作方式、製作內容、提 出時程,有如前可疑之處,故被告否認其形式真正。 三、因此,原告不能證明被告代工布料具有瑕疵,且原告提出 之證9至證11之協議書、電子郵件等資料,均為原告公司 與第三人間往來之書面或協議,不得拘束被告,而該協議 內容亦欠缺正當性,不足作為被告交付之染定布有日光牢 度不足之瑕疵證明。
 四、被告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肆、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於108年11月11日、18日將面料名稱T3530-4與T7345- 1的坯布交被告進行加工染整,並約定加工後坯布之日光 牢度分別需達「80H 4級」與「80H 3.5級」。經被告加工 後再交貨至訴外人尚佳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尚佳公司完成 防火膠加工後交貨與原告,原告於108年12月20日報關出 口至位於中國之訴外人江蘇威陵家具有限公司。 二、原告於109年5月間接獲威陵公司告知,經被告加工染整後 之色布發生褪色後,原告自行將色布委託訴外人香港商立 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做檢測,原告因而認 有未達約定日光色牢度等級之瑕疵。
伍、兩造爭執事項:
  被告交付之色布是否有未達約定日光色牢度等級之瑕疵?陸、本院之判斷:
 一、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中就負有舉證責任之一方所要求之證 明度並不相同,在刑事訴訟中,負責證明被告有罪之檢察 官,必須就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證明至無合理懷疑之程 度(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始能認為其舉證責任 已盡(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248號民事判決參照 )。申言之,民事訴訟中,要求主張有利於己事實的當事 人,應先為「相當之證明」,他造則就其反對的主張為「 相當之反證」,僅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證明其存在具有高 度蓋然性即足,毋庸證明至無合理懷疑之程度,此稱為「 證據優勢法則」(preponderance evidence)。亦即民事 法院基於經驗法則就某一事實所為之真偽判斷,綜合兩造 提出之證據當中,其中一造之證據較他造之證據能使法官 相信其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之高度蓋然性即為已足,徵諸 美國司法實務及學說,只要舉證之一方能說服法院就其待 證事實為真之可能性超過50%,即達到優勢證據證明之程 度。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交付之加工整染布料因加工後坏布之日   光牢度瑕疵未達契約約定之「80H 4級」與「 80H3.5級」 ,致原告受有客戶退回布料損失,及因交付客戶威陵公司 ,使該公司遭求償折讓與英國公司之損失,依民法第495 條第1項及民法277條規定向被告公司求償2,287,134元等 語,被告則否認交付之整染布料有瑕疵並以前詞置辯,原 告除提出威陵公司之相關告知資料並有該公司客戶投訴資 料等為證,並提出下列鑑定資料為證。
三、本件於審理中,原告提出留存、未經加工,作為比對使用



   之缸樣布料,以及由威陵公司寄回之成品色布,經本院送 請紡織研究所為鑑定,試驗報告如附表所示,明確指出「 A缸樣布T7345-1」、「B缸樣布T3530-4」之日光牢度均僅 「2-3」,顯未達約定之3.5級、4級。
四、被告雖一再質疑原告送驗之布料,本院認並非可採:   ㈠原告就系爭色布送驗之結果表列如下:
表一:面料T3530-4(約定日光牢度 80H 4級) 編號 布料 試驗結果 出處 1 單面加工 防火膠之色布 2.5 證6立德公司 檢測報告 2 未加工過之 缸樣布 2-3 證7紡織研究所試驗報告 3 威陵公司寄回單面防火膠加工之成品色布 4 證7紡織研究所試驗報告
表二:面料T7345-1(約定日光牢度 80H 3.5級) 編號 布料 測試結果 出處 1 單面加工 防火膠之色布 1.5 證6立德公司 檢測報告 2 未加工過之 缸樣布 2-3 證7紡織研究所試驗報告 3 威陵公司寄回單面防火膠加工之成品色布 2-3 證7紡織研究所試驗報告
 ㈡編號1之布料,係染整後送往尚佳公司加工防火膠之系爭   色布,因僅就單一面加工,並非雙面均加工,故尚得就未 加工面進行檢測,原告並在經通知有褪色情況,被告又告 知其日光測試損壞無法檢測下(原證4),即送往立德公 司進行測試,該份檢測報告即係就未經防火膠加工那一面 為檢測。
 ㈢編號2之布料係原告留存、未加工,作為繼續下單比對用   之缸樣布;因兩造交易往來會留存一小塊缸樣布以作為後 續下單時供比對之用,被告亦存有缸樣布料,此有109年5 月間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德民與被告公司業務人員之對 話,顯見有缸樣布之存在(原證4)。被告當時既已知悉 此缸樣布料之日光牢度出現疑慮,衡諸常情與經驗法則, 在兩造就此爭議處理完畢前,被告應會留存,以作為其完 成之工作物無瑕疵之證明,今竟陳稱無當初色布可送測, 則被告究係為規避責任而刻意不留存致不能提供,抑或予 以隱匿不為提供,已啟人疑竇。
 ㈣編號3之布料,係仍置於威陵公司之剩餘庫存面料,經威   陵公司寄回之少量成品色布,有順豐速運110年3月25日的 包裹外包裝為證(證14),復參酌證8之照片可知,系爭 色布係放置於室內空間,以塑膠袋完整包裝,經妥適保存 ,非有隨意置放致遭受日曬雨淋或外包裝裸露之情,難謂 有何劇烈影響日光牢度級數之情形。
 ㈤被告雖指稱原告提出之缸樣布料與威陵公司寄回之布料,   有明顯顏色差異,惟送往威陵公司之系爭色布,前經尚佳 公司就單一面進行防火膠加工,而此一面色布經加工後, 目視的顏色本即與未加工之布料有明顯差異,甚縱使為同 一筆訂單,每一缸染出的色布亦會產生些微色差。   ㈥又被告再質疑原告送驗之布料,但倘若原告欲提供非被告   交付之系爭色布作為本件鑑定之用,當係會提供可得出相 同鑑定結果之布料,以利本件訴訟,今送驗結果反得出不



同數據,更可彰顯原告並無任何造假之舉,且出現試驗結 果不同之原因不一,或係測試機關不同導致出現誤差,或 布料乃自被告公司不同之染缸染整產出等等,且被告未舉 證系爭色布之加工、保存有何影響日光牢度級數巨大,致 日光牢度有不足之情,被告所辯不足採。
 五、被告交付之色布有日光牢度不足之瑕疵,則被告抗辯瑕疵 之發生不可歸責於伊,自應舉證證明之:
  ㈠系爭色布既經送請立德試驗公司、紡織綜合研究所,檢測 結果均已確認被告交付加工染整後之色布,日光牢度未達 約定之4級、3.5級,確實具有瑕疵,被告即負有瑕疵擔保 責任,今抗辯就系爭色布所生之瑕疵,並無可歸責事由, 自應負舉證責任。
  ㈡被告提出合格染料證明書之作成日期不明(被證1),是否 為臨訟製作,已然有疑,且本件爭點並非被告是否使用合 格染料,蓋縱使染料合格,但染整步驟繁複,被告於加工 過程中出現疏失,色布之日光牢度無法達到約定品質,故 被告所舉被證1不足證被告交付之色布已達約定之日光牢 度等級,更無從為被告不具可歸責事由之證明。被告另辯 以代工完成時即依原告指定之訂單顏色,抽取式樣92碼( T7345-1)、90碼(T3530-4)寄至尚佳公司,尚佳公司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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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展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佳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