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494號
PTDV,111,司促,4494,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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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9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張庭瑄
債 務 人 洪偉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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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