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89號
SLDV,111,除,189,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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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俊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植煇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俊機業有限公司 128,400元 ZD0000000 1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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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植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俊機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內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