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41號
SLDV,111,補,541,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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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馮惠芳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被 告 馮梅芬
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致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
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549
條第1項規定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被告就坐落臺北
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302地號土地暨其上同小段
1068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
爭建物,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移轉登記予原告,上開請求雖屬不
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回復原告
對於系爭房地所有權之狀態,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足見原告如
獲勝訴判決得受之客觀利益為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依前揭規定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值定之。又系爭建
物之面積為42.1平方公尺(計算式:主建物36.29㎡+附屬建物5.8
1㎡=42.1㎡)(見本院110年度士司調字第323號卷第136頁),依
本院職權查得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房
地相同路段、建物型態、屋齡及相近面積之房屋(含基地),交
易單價平均每坪為新臺幣(下同)274,770元(計算式:(231,50
4+318,036)÷2=274,770,見同上卷第152頁、第154頁),計算本
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之市場交易價格約為349萬9,259元(計算式:
42.1㎡×274,770元÷3.30579≒3,499,2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499,2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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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