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15號
SLDV,111,補,515,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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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王振弘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林伊柔律師
上列原告與陳永茂間清償借款事件,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454,0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20,848 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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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