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160號
SLDV,111,司促,5160,2022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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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津綻石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國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晴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健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9,793元,及其中新臺幣190
,773元,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39,060元,自民國111年3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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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津綻石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晴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