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340號
KLDM,110,訴,340,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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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蔡學宗


指定辯護人 侯傑中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6120號、第6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學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學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 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2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如數繳納後, 被告已獲釋放,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 知、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 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109年度偵字第6120號卷第11 3至119頁)。被告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111年3月1 日準備程序,當庭面告被告定於111年4月26日9時30分進行 審判程序,並告知屆時如無正當理由,得命拘提,且記明筆 錄,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且被告並未 在監所執行或羈押,此有本院111年3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 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在卷可查;是被告業經合法傳拘,並未遵期到庭。又被告已 於111年4月15日遭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另案發布通緝,有臺 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存卷可考。綜上,足認被 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 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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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