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69號
CYDM,111,附民,69,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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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微笑運動用品股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兩成
被 告 林慧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75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微笑運動用品股分有限公司對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75 號,被告林慧玲犯竊盜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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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