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93號
NTDV,111,司促,3193,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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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宋桂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8,4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桂香於民國93年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59,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5月
12日起至民國97年05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5月25日止累計608,422元正未
給付,其中174,906元為本金;433,432元為利息;84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1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4906元 宋桂香 自民國111年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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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