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9號
原 告 冠展新創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啓彰(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 年3月15日以111年度訴字第31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 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 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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