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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7470號
TPEV,111,北簡,7470,202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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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470號
原 告 閱讀萊茵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期鈞
訴訟代理人 沈啓明
被 告 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分眾傳媒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

訴訟代理人 劉禹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潔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依兩造簽訂之住宅EIP(電梯資訊平台)合約書第7條第 8款後段約定:「如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住宅EIP(電 梯資訊平台)合約書在卷足憑,本件原告既係依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11,300元及遲延利息,是依前 開法條,應由上述約定之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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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