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375號
TCEV,111,中補,1375,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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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375號
原 告 青上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詩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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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