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1年度,437號
CCEV,111,潮補,437,2022052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437號
原 告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訴訟代理人 孫啟
郭俊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何琇
碧即安泰藥局新埤店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1,9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1/1頁


參考資料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