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1年度,250號
TYEV,111,桃補,250,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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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50號
原 告 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宏
訴訟代理人 賴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對被告黃靖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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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