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小字第8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屏慈
陳建海
被 告 林昊龍 原住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員鹿路二段5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