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1年度,89號
OLEV,111,員小,89,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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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小字第8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屏慈
陳建海

被 告 林昊龍住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員鹿路二段5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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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