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921號
SJEV,111,重簡,921,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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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921號
原 告 陳秀英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蘇靖軒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東窯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41,9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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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