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證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11年度,7號
TCBA,111,聲,7,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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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田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榮峰
相 對 人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代 表 人 鍾銘山
上列當事人間採購事件(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9號),
聲請保全證據,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移送本
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 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 ,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第1項)保全證 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 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第2 項)前項第1款及第4款之理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 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 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7 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第370條及第284條定有 明文。所謂保全證據應證之事實,係指所保全之證據在行政 訴訟中究係證明如何之待證事實;所謂保全證據之理由,係 指須表明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之事實 ;所謂釋明,係指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得以即時為調 查之證據。其立法意旨,係鑑於證據之調查,本應於訴訟繫 屬後已達調查之程度,且有調查必要者,始得為之,但於此 之前,如該證據有滅失或有礙難使用之虞,卻不能立即調查 ,將因證據之滅失或情事變更而礙難使用,致影響日後裁判 之正確性,故特設此制以為預防。是倘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法 院,且已達可以調查證據之程度者,即無聲請保全證據之必 要。又保全證據之聲請與起訴應具備之要件不同,行政法院 就保全證據之聲請案為審查,如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或無理由 ,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並無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 規定應由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10



年度抗字第111號裁定參照)。
二、相對人辦理「108-110年鳥瞰臺灣黑熊:玉山國家公園臺灣 黑熊人造衛星追蹤暨生態監測計畫案」(下稱系爭計畫案) 之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於民國108年2月13日為限制 性招標公告(下稱原處分),招標文件之系爭計畫案計畫說 明書記載履約內容為於玉山國家公園捕捉臺灣黑熊6隻繫放 並繫掛人造衛星發報器式執行,聲請人認爲招標文件採取「 捕捉臺灣黑熊6隻」技術規格執行,違反國家公園法、野生 動物保育法、公共利益、採購效益及專業判斷,於108年2月 20日提出異議,108年2月23日補正資料,經相對人於108年3 月4日營玉保字第1081000608號函駁回其異議。聲請人不服 ,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下 稱原判決)駁回其訴後,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 度上字第710號判決(下稱確定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聲請 人仍表不服,前以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及本院原判決具有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所定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 訴,經本院110年度再字第12號判決駁回。聲請人復以本院 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 第13款所定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110年度再字 第17號判決駁回後,聲請人對之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 111年度上字第19號事件受理中,並聲請保全證據,經最高 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號裁定駁回其保全證據之聲請,聲 請人復於111年2月7日再次聲請保全證據,經最高行政法院 以111年度徵字第1號徵詢書,徵詢其他庭之意見後,以111 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110年12月24日在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網站(GRB)查得系爭計畫案之成果報告書(下稱成果報告書 )下載並列印裝訂成紙本報告書(共294頁),經比對原處分卷 內容,及本院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內容,得以證 明㈠相對人違反訴訟法上的誠信原則,應構成本件上訴理由 :得標廠商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前曾兩度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申請利用保育類動物均遭退件,顯見本院原判決言詞辯論筆 錄所載相對人稱「尚在履約中,還未履約完畢」係不實,最 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基於該筆錄不實內容之判決,應有重大 顯著瑕疵。㈡依成果報告書第159頁附錄一內容可知,得標廠 商在東部八通關古道「瓦拉米」捕捉台灣黑熊未獲布農族傳 統領域南安部落同意,未符原住民基本法規定。㈢依成果報 告書第49頁表四所載6隻黑熊衛星追蹤訊號資料收集日數分 別為358天、137天、144天、203天、173天及134天,均未滿 1年,其中4隻甚且未達半年180天,與系爭採購預期效益「



獲得長期追蹤6隻黑熊個體樣本2至3年(即730天-1095天) 活動資枓」相去甚遠。足證招標處分自始欠缺專業判斷且違 反公平合理原則,致妨礙聲請人參標權及採購法第1、6條公 共利益。㈣依成果報告書第162頁內容可知農委會同意得標廠 商以讓被捕黑熊「困在陷阱三日」再行處理,已違反司法院 釋字第465號解釋應保護瀕危物種以增進物種多樣性公共利 益之旨。再自成果報告書內容,捕捉繫放6隻公熊之頸圈皆 依據頸圈壽命可維持2-3年,而設定為2-3年後自動脫落,然 未考量黑熊被配掛頸圈野放後,其體型、頸圈會成長,致配 掛頸圈過緊而造成黑熊傷害、死亡,可證原處分自始即無採 購效益,且妨礙聲請人權益及公共利益,自有聲請保全成果 報告書之必要。查聲請保全成果報告書之關鍵內容如下:⒈ 第53-54頁「(五)人造衛星追蹤中止情況」及⒉第241-244頁 附錄35、36、37等資料有滅失之虞:依採購契約得標廠商應 於110年11月15日前提出10份期末報告,經期末審查通過後 ,於同年12月15日前提出30份成果報告書,惟審查會議於11 月15日舉行,卻僅記錄至10月4日前衛星追蹤結果之資料。⒊ 第287至294頁附錄45「系爭採購案期末審查意見回覆表」有 滅失之虞:由鄭錫奇委員審查意見第10點,可知玉山國家公 園內臺灣黑熊數量,至今未經科學方法推算。由陳隆陞委員 審查意見第5點,可見得標廠商未誠實告知已收到BB01小黑 熊已死亡訊號情事,得標廠商故意拖延18天讓BB01小黑熊屍 體腐敗致無從處理或有其他未明隱情,非依成果報告書內容 可得而知,顯有保全系爭關鍵內容之必要。為免日後相對人 正式刊行成果報告書時,又如往昔對臺灣黑熊事件刪改內容 之前例詳原處分卷第69頁第13-15行參附件4,造成關鍵證據 之錯亂或滅失,難以追求司法之公平正義,為此依法聲請保 全成果報告書書證之證據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已自網站列印系爭成果報告書共294頁,並提 出於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9號事件供參酌,則該成 果報告書是否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尚非無疑;又聲請人 雖稱為免日後相對人正式刊行成果報告書時,又如往昔對臺 灣黑熊事件刪改內容之前例詳原處分卷第69頁第13-15行參 附件4等節,惟查,附件4係黃美秀回覆蘇志峰之電子郵件, 其表示2000年提送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的期末報告第61頁, 經過詳加比對原始紀錄之後,發現附錄三表格內容最後斷趾 資料一欄有錯誤,特別提出更正說明,並已發信至玉管處釐 清等語,可見該份期末報告因部分資料錯誤,經蘇志峰發現 而通知黃美秀黃美秀比對原始紀錄確認後而予更正,並無 聲請人所稱造成關鍵證據之錯亂或滅失之情形。又聲請人已



自網站列印系爭成果報告書共294頁,如將來有經修正,亦 可經由比對而知修改部分及修改之緣由。故聲請人並未表明 系爭成果報告書之原本有何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等應保全證 據之理由,或經他造同意保全之情事,亦未提出可使本院信 其主張為真實之即時得為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依前揭規定 及說明,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莊金昌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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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田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