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全證據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11年度,25號
TPAA,111,聲,25,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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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田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榮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間採購事件(本院11
1年度上字第19號),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所謂證據保全,係指當事人於訴訟上欲利用之證據方法,恐 日後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或就確定事、 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預為調查而予保全之謂 。又證據保全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固 為行政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所明定。惟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 審,依同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 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則在非最高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認定事實範圍內,當事人聲請保全證據,應向受訴之高等 行政法院為之。而就繫屬本院之上訴事件聲請保全證據,本 院有無管轄權,本院先前裁判所持之法律見解有所歧異(屬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所稱之積 極歧異),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應提案 予大法庭裁判,以統一各庭間歧異之法律見解,本庭乃依同 條第2項規定,循序踐行對其他各庭徵詢意見之徵詢程序, 提具本院111年度徵字第1號徵詢書,徵詢本院其他庭之意見 ,經受徵詢庭均回復同意本庭擬採之法律見解,已為本院統 一之法律見解,有上開徵詢書及受徵詢庭回復書在卷可按, 合先敘明。
三、本件相對人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108-110年鳥瞰臺灣 黑熊:玉山國家公園臺灣黑熊人造衛星追蹤暨生態監測計畫 案」(下稱系爭計畫案)之採購案,於民國108年2月13日為 限制性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之系爭計畫案計畫說明書記載履 約內容為於玉山國家公園捕捉臺灣黑熊6隻繫放並繫掛人造 衛星發報器式執行,聲請人田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認爲招標 文件採取「捕捉臺灣黑熊6隻」技術規格執行,違反國家公 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共利益、採購效益及專業判斷, 於108年2月20日提出異議,經相對人於108年3月4日營玉保



字第1081000608號函駁回其異議。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 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8年度訴字第2 42號判決(下稱原審確定判決)駁回其訴,提起上訴,經本 院109年度上字第710號判決(下稱本院確定判決)駁回上訴 確定。聲請人仍表不服,以本院確定判決及原審確定判決具 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所定再審事由, 提起再審之訴。其中就第13款部分,經原審110年度再字第1 2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未上訴);另就第1款部分,原審以同 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經審認其再審之訴不合法,本院以11 0年度再字第3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復以原審確定判決及本 院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提 起再審之訴,經原審110年度再字第17號判決駁回,乃提起 上訴(現繫屬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9號事件受理中)。聲請 人就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9號事件,以避免重蹈87至89年間 捕捉繫放臺灣黑熊傷害事件真相遭覆蓋之情事為由,對於系 爭計畫案之成果報告書(共294頁)部分關鍵內容,包含:⒈ 第53至54頁之「㈤人造衛星追蹤中止情況」。⒉第241至252頁 之附錄35、36、37;即⑴第241至244頁之「附錄35、玉山國 家公園臺灣黑熊繫放研究個體YNP-BB01沙里仙溪追蹤行程報 告」。⑵第245至248頁之「附錄36、研究繫放臺灣黑熊個體( YNP-BB01)野外相驗鑑定報告」。⑶第249至252頁之「附錄37 、屏東科技大學疾病診斷中心病理檢驗初步報告」。⒊第287 至294頁之「附錄45、玉山國家公園系爭計畫案期末審查意 見回覆表」等資料,聲請保全證據。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 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應依職權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侯 志 融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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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田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