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清潔管理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1年度,306號
FYEV,111,豐小,306,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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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小字第306號
原 告 大雅書鄉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家華
訴訟代理人 高啟殷
被 告 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
訴訟代理人 劉禹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潔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日上午10時1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提出民事聲請狀,主張原告本件 請求仍有不明確之處,而此部分未經原告表示意見,故本件 尚有證據待查
三、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補陳以下事項,並應附繕本: 1.起訴狀所引之依據包括合約書第三第一項第五條第二項 ,然第三第一項係請求「每月2450元之清潔管理費」;而 第五條第二項則係請求「終止合約及請求違約金」,兩者之 要件迥異,則原告本件係欲依合約第三第一項請求被告給 付合約期間12個月之清潔管理費(共29400元),抑或主張 終止系爭合約,而請求違約金
 2.若原告係主張終止系爭合約,則應提出證據證明原告何時 、以何方式向被告為終止合約之意思表示,並應敘明請求違 約金之依據、計算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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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