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549號
KSDV,111,司促,4549,2022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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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5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舒婷
債 務 人 楊旻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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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