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醫上更三字,109年度,1號
KSHV,109,醫上更三,1,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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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上更三字第1號
上 訴 人 汪姍美
法定代理人 汪永松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附帶上訴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

法定代理人 施宇隆
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律師
複代理人 沈元楷律師
附帶上訴鮑心慧

被上訴人 周炎益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複代理人 邱敬瀚律師
蔡詠晴律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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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