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上更三字第1號
上 訴 人 汪姍美
法定代理人 汪永松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附帶上訴人 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
法定代理人 施宇隆
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律師
複代理人 沈元楷律師
附帶上訴人 鮑心慧
被上訴人 周炎益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複代理人 邱敬瀚律師
蔡詠晴律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