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06年度,25號
TPHM,106,金上重訴,25,20220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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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季敏



選任辯護人 范振中律師
林盛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木火



選任辯護人 許峻鳴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財全


選任辯護人 徐欣瑜律師
趙立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力鵬


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參與人 台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光復

代 理 人 吳至格律師
林欣萍律師
馮基源律師
被 告 黃文


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律師
盧孟蔚律師
被 告 杜汪濤


選任辯護人 范清銘律師
吳美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60號、102年度訴字第331號,中華民國106
年7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
偵字第18302號、第19551號、第21438號、第25289號,追加起訴
案號:同署101年度偵字第18302號、102年度偵字第3001號、第8
7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季敏有罪部分、蔡木火有罪部分、羅財全有罪部分、金力鵬部分均撤銷。
黃季敏犯如附表一「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捌年。黃季敏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陸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蔡木火犯如附表二「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羅財全犯如附表三「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參年。羅財全之扣案犯罪所得三星手機壹支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均沒收。
金力鵬犯如附表四「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伍年。金力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柒拾萬零陸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黃季敏被訴於內政部消防署辦理之標號C0000-000號「機動型強力勻光搜索燈」採購案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無罪。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甲、行為人之身分:
壹、具法定公務員身分者:
一、黃季敏自民國91年9月23日真除日(派令發文日)起至98年1 0月2日自願退休日止,為行政院內政部消防署(下稱消防署 )署長兼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下稱災防會)副執行長, 綜理消防署業務,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及人員,並襄助 災防會執行長(即內政部部長)執行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 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




二、陳文龍自91年6月17日起至95年3月16日止擔任消防署災害管 理組組長,自95年3月17日起至97年1月15日止擔任消防署主 任秘書,自97年1月22日起至98年12月15日止擔任消防署副 署長,襄助署內事務,另兼任災防會執行秘書(自105年7月 15日起擔任消防署署長)。
三、杜汪濤自91年6月13日起至92年3月21日止擔任消防署資訊室 (任務編組前身為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首任通信科科長,自 92年3月21日起至95年4月27日止職稱為專門委員,自95年4 月27日起至97年7月1日止擔任消防署資訊室專門委員兼署長 室核稿,自97年7月2日起至99年2月22日止擔任消防署災害 搶救組組長。
四、王吉良自92年3月21日起至97年9月16日止擔任消防署科長, 自97年9月17日起至100年2月1日止擔任消防署資訊室警監視 察。
五、蔡木火自91年9月25日起至94年6月5日止擔任消防署資訊室 通信科技士,自94年6月6日起至97年10月8日止擔任消防署 資訊室通信科技正,自97年10月9日起至101年9月13日止擔 任消防署資訊室通信科科長,均負責消防署資訊通信業務之 辦理。
六、曾偉華杜汪濤之敦請,於97年2月27日自內政部警政署警 察通訊所(下稱電訊所)調至消防署,迄98年12月15日止, 擔任消防署資訊室通信科視察,承續蔡木火辦理後述維護案 等資訊通信業務。
七、張勝雄自94年3月14日起至100年1月7日止擔任消防署教育訓 練組組長,自95年3月27日起經黃季敏指派兼辦理署長辦公 室業務,迄95年9月27日免兼,復於97年10月6日派兼「業務 審核」接任署長辦公室主任,負責公文審稿、署長室與內政 部部長室聯絡窗口及消防署內組室間業務協調等業務。八、葉珍元於76年7月間至89年5月間任職航空警察局,為黃季敏 82年間擔任航警局安檢科科長時之部屬,嗣自89年5月12日 起至98年11月1日止擔任消防署火災預防組、災害管理組科 員,自91年9月26日起至98年10月31日止兼辦署長辦公室工 作,負責署長行程登錄及聯繫、訪客接待、特支費報銷、財 產管理及公文初步核稿等工作。
九、羅財全自92年3月21日起至95年4月30日自願提前退休日止, 擔任消防署資訊室科員。
十、王啟通自91年5月24日起至92年10月21日止擔任消防署科長 兼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下稱空消隊籌備處,嗣依內政 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由行政院於94年11月9日以命令施 行改制為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務組及機務組組長。



上列之人均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權限之公 務員。
貳、具委託公務員身分者:
一、金力鵬係英屬維京群島商智匯亞洲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 稱智匯公司)專業顧問及天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逵公司 )、漢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二、災防會於93年間委由消防署辦理「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及 現場通訊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台建置」採購案(標案號碼E0 000-000,下稱衛星建置案),消防署乃於92年間先行辦理 「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及現場通信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 台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標案號碼E0000-000),由智匯 公司於92年7月8日以新臺幣(以下除特別註明幣別者外,餘 均同為新臺幣)2,446萬元得標,智匯公司再先後於92年8月 7日、93年12月14日分別以701萬7,074元、695萬4,150元將 規劃設計、監造工作下包予漢岷公司,由金力鵬負責衛星建 置案全案規畫、設計、監造及管理工作,金力鵬係受消防署 委託執行衛星建置案、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項之人員 。
參、其餘不具公務員身分者:
一、黃文宙為黃季敏之胞兄,亦為赫達實業有限公司(88年5月3 日設立登記,102年1月4日解散登記,下稱赫達公司)、豁 達國際有限公司(89年5月19日設立登記,102年1月4日解散 登記,下稱豁達公司)、默思特實業有限公司(92年4月9日 設立登記,102年1月3日解散登記,下稱默思特公司)、超 永實業有限公司(86年7月28日設立登記,93年7月13日解散 登記,下稱超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以未出資之其姐黃 荷聰名義擔任豁達公司、赫達公司及默思特公司之股東。另 於88年12月22日以玖井企業有限公司(以股東周開朗之配偶 許淑卿名義擔任登記負責人,下稱玖井公司),作為後述標 案之陪標公司。
二、王經武係豁達公司及默思特公司登記負責人,兼任舶菖企業 有限公司(89年3月21日設立登記,蕭一順為登記負責人,1 05年5月4日解散登記,下稱舶菖公司)、赫達公司董事、榮 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年11月26日設立登記,由黃季敏之 好友張敏雄擅用其子張景欣之名義擔任登記負責人,嗣後解 散,並已於102年3月19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清算完結,下 稱榮登公司)總經理。
三、陸重光係舶菖公司(登記負責人蕭一順為陸重光之姐夫)、 維燦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維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四、鍾素梅黃文宙之員工,依黃文宙指示擔任赫達公司之登記



負責人。
五、邱蒼民係茂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豐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
六、許暉騰係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聯公司)業務經理 。
乙、本訴部分之犯罪事實:
壹、黃季敏自91年9月間起擔任消防署署長,經王經武之推薦, 任用張希棟為簡任機要秘書。明知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規定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家族之利害事件,應 行迴避」、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第4項規定「機關承辦 、兼辦採購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 等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廠商或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2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 機關之採購」、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機關所擬定 、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 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 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 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規定 「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 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3條、第9條分別規定「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其範圍如下:……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四、公 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 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 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 攬等交易行為」,竟未禁止關係人黃文宙參與消防署採購案 投標或與他人合夥投標,反而先後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 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意,自其就任署長當年(91年)年底 起至96年間止,違背上開法令,於消防署辦理  後述亞航UH-1H案、亞航B-234案、無線電6案(包括A案、2A 案、2B案、B案、C案、E案)等8項採購案時(尤以每年度結 束前執行預算,或如後述無線電B、C案係以年度結餘款採購 而得指定採購項目及金額),事先將採購案之訊息透露予黃 文宙,使黃文宙及其合夥人王經武、陸重光得以先行預備資 金或先期備標作業,或直接提供採購項目之型錄予消防署承 辦人員,供作制定採購規格之參考藍本(如後述亞航UH-1H 案),復以相關公司出具之採購品項報價單,供消防署承辦 人員作為簽辦採購案需求公文之依據,黃季敏另亦向黃文宙 告知預算金額(如後述無線電B、C、E案),並建議報價金 額(如後述無線電C案),黃文宙因而處於較其他投標廠商



相對有利之競爭地位;對於專業廠商始得承包之案件,黃季 敏則囑黃文宙尋訪專業廠商之高層,告知係黃季敏之意,該 廠商因而將部分標案採購事項,轉向黃文宙、王經武所掌控 之公司進行採購(如後述亞航案),或由黃文宙、王經武所 掌控之公司投標獲取消防署多項標案,從中賺取相當成數之 利益或專業廠商轉向採購品項之差價。黃文宙、王經武及陸 重光並將部分獲利(最高已達40%)給予黃季敏(於後述無 線電B、C案則另行賄羅財全),並由黃文宙為黃季敏保管該 等款項或代為投資,而陸續或俟黃季敏卸任消防署署長退休 後,將該等款項及投資獲利以洗錢方式交付黃季敏,作為黃 季敏上開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詳如後述)。
貳、UH-1H直昇機派遣監控系統案(即亞航UH-1H案,亞航案一) :
一、黃季敏初任消防署署長,鑑於空消隊籌備處接收自陸軍之直 昇機均為空機,並無相關通訊設備,必須透過塔台始能聯絡 ,亦無法知悉出勤直昇機現在何處(黃季敏以又聾、又瞎、 又啞形容之),直昇機是否安全、駕駛是否確在執行勤務, 消防署均無法掌握,為解決直昇機上述問題,黃季敏乃指示 空消隊籌備處辦理UH-1H直昇機派遣監控系統之建置及採購 。
二、惟在空消隊籌備處著手建置之先,張希棟已於網路上查悉宏 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技公司)網頁刊有相關產品, 張希棟乃以電話聯繫,確認與黃季敏指示者相仿,乃將此訊 息轉知王經武,王經武因而前往該公司,由該公司GPS部門 負責人吳正賢提供該項產品之型錄予王經武,再由王經武透 過張希棟轉知黃季敏黃季敏乃指示張希棟轉知王經武偕同 宏技公司人員於91年11月19日前往消防署展示。吳正賢並於 同年月18日先行前往空消隊籌備處辦公室所在之臺中縣新社 鄉(已改制為臺中市新社區)頭嵙山基地,於其中1架UH-1H 直昇機上裝設GT-GSM系統軟硬體設備,由空消隊籌備處組長 王啟通接待,空消隊籌備處採購承辦人機工長李光照並依規 定派遣直昇機1架供吳正賢架設,惟因該直昇機臨時受其他 任務派遣,李光照乃安排另一直昇機供吳正賢架設。俟吳正 賢於同年月19日前往消防署架設系統設備,而直昇機由頭嵙 山基地起飛,黃季敏與消防署相關人員於架設之電腦設備中 確能觀察及追蹤直昇機之飛行路徑,推銷廠商唯有王經武等 經手者得實地登上消防署直昇機進行測試。
三、惟直昇機派遣監控系統硬體設備須使用直昇機之電力系統, 能否加裝硬體設備聯結於直昇機電力系統之上,須先行檢視 是否影響原有線路致危及飛航安全。又因消防署接收自陸軍



之UH-1H直昇機,係美國貝爾直升機公司所生產,而亞洲航 空公司(下稱亞航)係在臺獨家代理維修廠商,消防署接收 陸軍移撥之20架UH-1H直昇機,均交由亞航檢查維修,以確 定符合飛行安全。亞航業已承攬多項消防署有關UH-1H檢修 及加裝設備之合約。而黃季敏指示建置之直昇機派遣監控系 統,亦預定交由亞航承作。黃季敏竟意圖為自己及黃文宙、 王經武(其等2人所犯共同違背職務行賄部分,業經原審判 處罪刑確定)之不法利益,事先暗示亞航高層人士,將日後 承包此直昇機派遣監控系統中之部分軟、硬體轉向黃文宙、 王經武所掌控之豁達公司採購,使豁達公司得以賺取採購價 差。黃季敏並於91年12月中旬告知黃文宙前往亞航尋訪時任 亞航總經理特助之瞿又實黃文宙乃與王經武於同年12月20 日前往臺南,翌日共赴亞航拜會,經通報後由瞿又實在辦公 室接待,王經武表明係受消防署署長黃季敏指示前來,瞿又 實知悉來意後,隨即將黃文宙、王經武帶至隔壁小會議室, 再電請亞航業務處長徐俊賢到場,並介紹王經武等人將帶來 消防署之合約,隨即指示徐俊賢配合辦理。其後王經武復於 同年月30日前往亞航,將宏技公司派遣監控系統相關資料交 予徐俊賢,由徐俊賢轉交亞航相關部門研究,檢視宏技公司 產品架設於UH-1H直昇機電路系統上會否影響安全,結果認 為不會影響安全,王經武復指示吳正賢將軟、硬體攜至亞航 展示,確認安全無虞。王經武乃請吳正賢吳正賢規畫之直 昇機派遣監控系統報價,吳正賢遂依其規畫,以宏技公司名 義,利用電子郵件寄發6紙報價單,向豁達公司報價,惟其 中TT3000M航空衛星電話為宏技公司所無,亦為國內廠商無 法提供之項目,吳正賢僅得於網路上查悉得提供產品之外國 廠商,故在報價單上僅列項目而於價格欄以空白方式表達。 王經武並以全宸公司名義,於91年12月6日與宏技公司簽訂 合作協議書,明定:「㈠二公司共同開發消防署直昇機監控 派遣計畫案;全宸公司負責投標事宜及依其專業能力在航空 衛星網路通信部分負責採購及安裝事宜;宏技公司依其專業 能力提供載具定位監控派遣系統、電子地圖部分,並負責監 督安裝事宜,雙方不得再與第三者合作,如有違反,願賠償 對方所有之損失。㈡得標後全宸公司須向宏技公司購置標單 上宏技公司所有之項目,宏技公司須依91年12月1日報價單 內容及價格交貨予全宸公司,若有增加部分,日後另行報價 ,如有不詳盡之處,雙方簽署銷售合約書時再行約定。」。四、時值空消隊籌備處成立初期,正式編制人員僅有主任陳崇賢 、組長李光照、技工長王啟通等3人,李光照又係約聘之機 工長,而王啟通為維持直昇機之航務飛安事宜,亦忙碌不已



,認為直昇機派遣監控系統非最優先之項目,遂將黃季敏指 示之派遣監控系統建置案暫予擱置,未即進行訪價程序。嗣 陳崇賢王啟通李光照於91年12月4日北上至消防署時, 黃季敏即指示陳崇賢當日需簽出直昇機派遣監控系統之建置 採購簽文,陳崇賢遂將該等資料交由王啟通轉交李光照,據 以研擬規格及簽出採購簽文,李光照隨即於同日下午擬妥UH -1H直昇機派遣監控系統規格,撰寫採購簽文,於主旨欄記 載:「為採購UH-1H直昇機派遣監控系統,總經費2,500萬元 ,已完成規格研擬,擬採公開招標」等語,並於說明欄載明 :「擬以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勤務中心(空消隊籌備 處所在地)為基礎架構,規劃可以透過GSM及衛星網路與直 昇機間之派遣監控系統,並運用衛星達到通話之功能,以有 效監控及指揮、調度」、「因受限於預算經費,擬先就12架 UH-1H直昇機挑選8架構連,所需經費2,500萬元,於消防署 空中救災工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等旨,而後於同日15時30 分許簽出該直昇機派遣監控系統建置採購簽文,由王啟通於 同日15時35分許呈轉陳崇賢於同日15時40分許再行呈轉並會 經會計室,由會計室於同日15時38分許簽註係公告金額以上 之採購案,請署長指定底價核定人及開標主持人,翌日(即 91年12月5日)再會簽綜合企劃組、消防署秘書、簡任秘書 張希棟、政風室等單位,由主任秘書藍貴芳於當日11時30分 許核章,因副署長陳武雄公出,僅由他人於同日15時30分許 蓋用公出章,上呈黃季敏於同日20時許批可,並指派柳昆輝 主持開標及訂底價。
五、李光照係由陸軍航空隊退伍轉任消防署之聘僱機工長,知悉 直昇機上外裝硬體,事關飛航安全,倘非原廠指定之代理商 施作,事後尚須經直昇機原廠確認,因而在擬定規格時,即 限定投標者須為具備CAA、FAA認證資格之廠商或UH-1H製造 廠商指定之代理廠商。而消防署綜合企劃組負責執行採購案 之開標作業程序,於91年12月6日上網,同年月10日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同年月10日公告,開標時間訂為同年月24日上 午8時30分許,初未限定投標資格,惟於同年月17日更正招 標公告,仍特別標明:「投標廠商須檢具CAA或FAA認可之維 護能力或授權安裝證明文件」。
六、嗣於91年12月24日開標,僅有舶菖公司(陸重光在與黃文宙 合夥之前自行參標)及相宇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周相宇, 下稱相宇公司)投標,因未達法定3家投標廠商而宣布流標 (亞航投標人員因漏攜證明文件而未投標),惟舶菖公司及 相宇公司均非具有CAA及FAA認證維修能力之廠商,周相宇並 當場對於具特殊資格始能投標之限制提出異議,復於92年1



月9日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書面申訴異議。惟消防署仍 於91年12月25日第2次招標公告,開標時間訂為同年月31日1 7時30分許,投標資格仍有與第1次投標相同之限制。七、而後於91年12月31日第2次開標,僅有亞航參與投標,並於 第1次減價後,按底價2,370萬元承作得標。惟亞航於投標時 ,對於監控系統提出2種規格,其一為前述宏技公司之GT-GS M系統,另一則為Everlasting System Integration Inc.( 士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士恒公司)之TMS-899系統, 均符合規格,李光照於審標時,要求亞航自行評估系統可靠 度及通聯成功率後,再擇優安裝,惟主持開標之柳昆賢及署 部承辦人要求須現場決定,李光照因TMS-899型錄有附數位 地圖,故選擇TMS-899系統。
八、亞航於得標後,因重大過失疏未注意李光照業已選擇並列入 合約者係TMS-899系統,竟完全依豁達公司向亞航之報價870 萬元,於92年2月19日以870萬元提出訂購單(PurchaseOrde r),向豁達公司採購直昇機監控系統(AutomaticalVehicl e Location System)2套(含安裝設定及操作訓練;每套33 2萬5,000元)、GT-GSM SAT(GPS TRANSPONDER)8套(含安 裝設定及操作訓練;每套25萬6,250元)。豁達公司於接獲 亞航之訂單後,以210萬元(含稅)轉向宏技公司訂購相同 數量之產品,豁達公司因而賺取660萬元之價差。九、嗣後合約履行完全委由宏技公司之吳正賢為之,吳正賢乃將 豁達公司訂購之物品,送交亞航,由亞航人員安裝在消防署 之UH-1H直昇機上,亞航並於92年3月26日依約給付30%貨款2 61萬元予豁達公司,豁達公司除依約給付100萬元予宏技公 司外,黃文宙並於92年3月21日先行規畫,預計將其中50萬 元作為黃季敏之報酬,而由黃文宙記載於其所製作之豁達公 司利潤帳及存款簿檔案中,復於92年3月21日自新竹國際商 業銀行之豁達公司活期存款帳戶提領50萬元現金賄款,交付 黃季敏
十、派遣監控系統於92年5月14日第一次驗收不合格,復於同年6 月23日第二次驗收,抽檢NFA-906直昇機測試,認符合需求 而驗收合格,惟已逾時34日,罰款80萬5,800元。嗣亞航於 同年8月7日給付豁達公司尾款609萬元,豁達公司再於翌日 給付宏技公司100萬元。後因亞航誤以宏技公司之GT-GSM系 統取代合約訂定之TMS-899系統,經審計部查悉,提出質疑 ,消防署乃委請金力鵬以實踐大學資訊管理系副教授之身分 辦理兩套系統評估,以資料審查、實裝回報器查證及實機抽 選測試等方式評估GT-GSM系統符合契約規格功能之要求,不 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約定之效用



,消防署遂決議亞航應賠償消防署80萬元。
參、B-234直昇機暨機動即時視訊傳輸系統案(亞航案二):一、緣黃季敏於任職消防署副署長期間,因東勢地區發生森林大 火,其於指揮救災之際,有感於前線指揮官無法眼見現場情 況,難為及時果斷之指揮,遂聯繫黃文宙,指示黃文宙上網 研究當時市場上有無高空照相相關設備訊息,因而於就任消 防署署長後,即指示空消隊籌備處研擬於直昇機上建置機動 即時視訊傳輸系統,俾得於事故之時,將現場狀況,即時傳 輸至指揮中心,以供指揮官為最妥適之決斷,消防署另函請 亞航評估是否安全適航,空消隊籌備處技士張瑞源(於92年 1月10日至93年3月10日在任)並經指派為該案承辦人員。二、黃文宙、王經武於消防署採購直昇機暨機動即時視訊傳輸系 統案之先,於92年初即已獲悉採購相關訊息,王經武乃尋訪 舶菖公司實際負責人陸重光,詢問陸重光可否提供部分採購 案項目,以利豁達公司轉供亞航採購。因黃季敏之故,王經 武並得以安排陸重光攜陸用型即時視訊傳訊設備,前往頭嵙 山基地,將設備架設於1架UH-1H直昇機上,並於地面架設接 收設備,進行直昇機起飛測試。因符合航空認證之衛星視訊 主機體積龐大,不適合安置於UH-1H直昇機上,消防署因而 規畫載運量大之B-234型直昇機為即時監控系統之載具。於 上述展示後,王經武即向陸重光詢問衛星視訊系統之價格及 細節,並請陸重光提供報價,復偕陸重光前往亞航與技術人 員洽談產品之尺寸、規格,王經武乃與徐俊賢洽談相關業務 。
三、張瑞源承辦B-234即時視訊傳輸系統採購案,基於飛航安全 及亞航係B-234直昇機原廠美國波音公司在臺灣地區唯一之 授權維修廠,因而請亞航報價,亞航乃於92年5月9日提出報 價單,項次計14項(航空用自動追蹤衛星天線、航空用高速 數據衛星主機、行動式衛星視訊系統、搖控陀螺儀環架式攝 影機系統、國際海事衛星INMARSAT GAN衛星機、國際海事衛 星INMARSAT GAN衛星電話固定天線、衛星視訊基地台系統、 視訊多點控制系統、網路管理系統及週邊系統、可攜式行動 電源組、無線影音傳輸發射器及接收器、攝影機、安裝費、 認證費、飛行操作手冊修訂),合計3,628萬2,820元。黃文 宙並於同日將其所製作之預估利潤表格傳真予黃季敏(預估 利潤表上註記「5/9/03fax bro」〈按:bro係brother之簡寫 ,黃文宙以此暗指其胞弟黃季敏〉,該表格日後經黃文宙隨 案件之進行而續補充,以致扣案時呈現完整之型態,而非當 時之原始狀態)。而亞航提出報價單之同時,亦提供1份採 購清單予豁達公司。張瑞源因而擬定規格,於同日撰寫消防



署直昇機即時影像傳輸系統採購簽文,分為以B-234直昇機 利用衛星國際海事之甲案及UH-1H直昇機利用銥衛星之乙案 ,甲案預估需3,628萬2,820元,乙案需費509萬400元,經逐 級上呈組長王啟通、副主任江濟人、主任陳崇賢、秘書張榮 豐、主任秘書葉吉堂,並會簽綜合企劃組、會計室、政風室 ,由黃季敏於92年5月19日批可,並指定時任主任秘書葉吉 堂主持開標及訂底價,惟黃季敏並未明確批示採甲案或乙案 ,綜合企劃組承辦人員乃逕以甲案B-234直昇機之即時影像 傳輸系統為採購標的,而於同年月28日簽請公開招標,經黃 季敏於同年月29日批可。而後該標案於同年6月2日上網,同 年月3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公告上明載預算金額3,628萬 2,820元,訂於92年6月18日進行開標。惟亞航徐俊賢因恐投 標廠商不及3家,乃請王經武提供陪標廠商,王經武遂與黃 文宙共商以玖井公司陪標(王經武、黃文宙、徐俊賢所涉妨 害投標未遂部分,未據起訴)。嗣經開標結果,玖井公司及 另一投標之瑞鏵公司因不具FAA及CAA認證資格、亞航則因漏 未攜帶必要文件致資格不符,故而流標。惟士恒公司於開標 日對於投標人須提出原廠授權證明文件一節提出異議,經消 防署以基於飛航安全及國際航空通例為由,認為資格限定無 誤。
四、嗣綜合企劃組承辦人員於92年6月21日撰寫簽文,參考空消 隊籌備處基於飛安及航空通例之意見,請求依政府採購法第 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擬更改為限制性招標,洽亞航辦理議 價,後經黃季敏於同年月24日批可。亞航因而於同年月26日 再行報價,金額減為3,529萬6,820元。迨92年7月9日第二次 開標,亞航以3,146萬元得標。亞航與消防署遂於同年8月5 日完成簽約,亞航業務處長徐俊賢並於翌日發布內部備忘錄 ,明載本案需採購航空用自動追蹤衛星天線組等11項,除為 因應消防署之急迫需求案內第3項(可攜式衛星視訊系統組 )、第5項(國際海事衛星INMARSAT-GAN衛星機)、第7項( 衛星視訊基地台系統)依約於92年9月9日前須完成各1套交 貨,消防署署長關切該3項至遲不得逾92年9月20日前完成組 裝及功能測試作業,其餘項目交貨期限則至92年11月6日。五、亞航得標後,於92年7月16日向豁達公司發出採購單,採購8 個項目之系統組件,總價金為1,220萬5,570元,其後因分擔 遲延給付罰款23萬4,798元,故實際得款金額為1,197萬772 元。豁達公司則轉向舶菖公司購買,舶菖公司再轉向三聯公 司購買INMARSAT-GAN衛星通訊設備。亞航並於92年8月7日給 付40%之款項計488萬2,228元予豁達公司、93年1月15日匯款 300萬元至豁達公司之新竹企銀楊梅分行帳戶、93年2月5日



支付尾款408萬8,544元。豁達公司則於92年8月8日支出300 萬元、93年1月6日支付300萬元、93年2月7日支付149萬7,00 0元予舶菖公司。豁達公司此部分獲利計447萬3,772元。黃 文宙則分別於其私帳內記載黃季敏92年8月8日得款150萬元 、93年1月19日得款150萬元,該等款項並由黃文宙代為保管 。而黃文宙所製作之利潤分配表,亦經傳真予黃季敏。六、黃季敏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先後2次接續收受 黃文宙、王經武(其等2人所犯共同違背職務行賄部分,業 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基於行賄犯意聯絡而交付之賄款共計 300萬元:
黃文宙於亞航92年8月7日給付40%之款項計488萬2,228元予豁 達公司後,翌日在其自行製作之豁達公司存款簿帳記載「8/ 8/03,150萬元commision bro」,並於當日委由王經武自豁 達公司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戶提領180萬元,其中150萬元 供交付黃季敏之用,另30萬元則由王經武供行賄亞航人員之 用。王經武提領後,將150萬元交予黃文宙,俟由黃文宙交 付黃季敏
㈡亞航於93年1月15日匯款300萬元至豁達公司之新竹企銀楊梅 分行帳戶後,黃文宙亦於:
⒈豁達公司日記帳記載「佣金支出、股東紅利150萬元」,註記 「bro」。
⒉豁達公司利潤帳93年1月19日記載「bro-佣金」,支出(豁達 )項下記載150萬元。
⒊豁達公司存款簿帳93年1月19日領出項下記載150萬元,註記 「commision bro」。
⒋於日記簿、存款簿、利潤帳下,復有記載「93年1月19日支出 20萬元asiashu」。
黃文宙於93年1月19日復自豁達公司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戶 提領170萬元,交由鍾素梅匯至土地銀行信義分行之默斯特 公司帳戶,再由王經武自該帳戶提領170萬元,其中20萬元 作為行賄亞航人員之用,餘款150萬元則交付黃文宙,再由 黃文宙依黃季敏指示電匯或現金交付黃季敏。而黃文宙、王 經武在UH1H案及B-234案所分配之利潤則為每人各200萬元。肆、無線電案(包括A案、2A案、2B案、B案、C案、E案等6案) :
一、背景事實:
 ㈠陸重光係舶菖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舶菖公司主要販售船舶相 關儀器及通訊產品,陸重光前曾多次努力向消防署各單位推 銷,均不得要領。王經武於前述UH-1H直昇機派遣監控系統 案前往頭嵙山基地測試時,巧遇陸重光亦前往展示,王經武



遂告知陸重光如此無法將產品推銷至消防署,復表示其有能 力將案件推進消防署,並舉宏技公司派遣監控系統案為例, 使陸重光相信王經武對於消防署具有業務能力。其後豁達公 司因B-234即時視訊傳輸系統而向舶菖公司採購部分零件, 陸重光與王經武、黃文宙因而建立初步之往來。 ㈡92年中,陸重光之友人Louis訪台,該人係Codan(起訴書誤 載為Coden)產品之美國維修代理商,從事消防、救災系統 整合,有銷售防救災指揮車之經驗,因尋求後述「消防署防 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及現場通訊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台建 置採購案」(建置案)商機而來臺。陸重光因而委請王經武 透過黃文宙轉知黃季敏,詢問可否安排時間至消防署簡報, 經黃季敏認可後,陸重光乃偕Louis前往消防署簡報有關美 國救災體系,黃季敏並指示消防署資訊科長杜汪濤轉知資訊 科人員須前往參加聆聽,簡報中亦有介紹高頻率無線電產品 。簡報後王經武向陸重光詢問舶菖公司可否提供適合消防署 使用之產品,陸重光表示其係澳洲Codan品牌高頻率無線電 之代理商,可提供高頻率無線電。經黃文宙上網查悉Codan 公司為澳洲知名公司,所生產之高頻無線電亦有相當之口碑 ,且有自動聯結功能,因而決定與陸重光合夥,藉由黃季敏 之管道,向消防署推銷Codan高頻無線電。黃文宙遂以其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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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