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更一字,111年度,1號
TNDV,111,家財訴更一,1,20220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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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劉萬同

被 告 劉春葉
劉建宗

劉春霞

劉慧君
劉紘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
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刪除何曜男律師、徐鼎盛律師為被告劉慧君、劉紘妤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 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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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