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54號
TNDV,109,訴,854,2022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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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志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陳鵬鷊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錢冠頤律師
蘇敬宇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禎祥

陳通舟


陳義勇

陳麗泉
陳銀城
陳銀朝
陳雅惠

陳盈昌
陳順生

陳志鵬
陳志士
陳睿承

陳宗廟
陳華信
陳華洲
陳周擬
黃陳阿菊
陳峻雄

陳峻仁

陳有定
陳有宜

陳天賞
陳天瑞
黃士哲


陳其言

陳宗憲
陳宇軒

陳品豪
陳盈志
陳靖嵐
洪飛

陳俊男
陳炳宏(兼訴訟受告知人)

陳易璿
陳孟良
陳蔡幼
蔡錦錫(兼訴訟受告知人)


陳沛綺(兼訴訟受告知人)

陳永承(即陳志郎之承受訴訟人)

陳媚映(即陳岩田之承受訴訟人)



陳媚芬(即陳岩田之承受訴訟人)

陳吳素貞(即陳明堂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碩(即陳明堂之承受訴訟人)

陳冠磬(即陳明堂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虹(即陳明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原告陳鵬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為被
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陳志士為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 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 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 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第一項情形,第三人 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 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 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 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分割共有物事件於訴訟繫屬中,被告第一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 ,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於聲請人陳志士,聲請人 於111年3月30日具狀聲請承當訴訟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民事聲請狀在卷可參(見卷二第249、277頁),足認 聲請人主張有前揭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事實,堪認屬實 。本院審酌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共有人人數眾多,兩造於歷 次開庭時,皆無法全數到庭,堪認聲請人實難取得兩造共有 人全體同意,由聲請人陳志士承當本件訴訟,故認聲請意旨 核與上揭規定,並無不符,爰以裁定准許聲請人陳志士就本 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就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承 當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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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