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688號
TNDM,110,訴,688,2022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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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8號
110年度訴字第83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楨



選任辯護人 王明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
華民國111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688、837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楨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楨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 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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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