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112號
TPDV,110,訴,5112,2022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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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12號
上 訴 人 草大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卿
上 訴 人 江昭慧
王翊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亞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
會決議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 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112號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就其 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65萬元。準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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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草大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