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12號
TCDV,111,消債聲,12,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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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魏廷兆即魏見通



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法扶)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森睿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送達代收陳建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陳映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魏廷兆即魏見通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 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業經確 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 定免責,111年3月25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案卷查核無誤。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 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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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