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751號
TCDV,111,司促,8751,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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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75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吳文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吳文榮於民國93年03月0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暨自民國98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8年10月07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13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
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
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
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
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
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7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1315元 吳文榮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98年10月08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0% 001 新臺幣 51315元 吳文榮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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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