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710號
TCDV,111,司促,8710,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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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71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劉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督
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
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查本件
債務人莊竣安之戶籍地址為臺中○○○○○○○○○,有本院依職權
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顯有住所不明之情
事,而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開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
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莊竣安之聲請不合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
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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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