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930號
TCDV,110,訴,1930,20220408,6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30號
原 告 鄭靜雲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被 告
(即周王月
桃之繼承人)周東茂
周東德
被 告
(即王侯凱
之繼承人) 王蔡雪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由周東茂、周東德為被告周王月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本件命由王蔡雪姿為被告王侯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 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4月16日起訴請求被告黃慧雯等人分割 共有物,被告周王月桃於訴訟繫屬中之110年9月22日死亡, 現由周東茂、周東德繼承,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依上述說明,應命由周東茂、周東德就被告周王月桃部 分承受訴訟。
三、另被告王侯凱於111年1月26日死亡,現由王蔡雪姿繼承,有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述說明,應命由王蔡 雪姿就被告王侯凱部分承受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