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30號原 告 鄭靜雲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被 告 黃慧雯 黃綉玲 黃自強 何玉霖 林吉彥 林淑珠 被 告(即張呂相扶之繼承人)呂鈞石 呂鏞石 紀呂清媛 林月如 呂燕林 呂燕婷 呂燕禎 呂昭德 被 告 張年宏 張年亨 丁龍福 張本融 林陳金環 林崇垣 林雅子 林淑真 張惠媛 張年浩 被 告(即周王月桃之繼承人)周東茂 周東德 被 告 施信宏 莊王玉英 王華明 王英武 陳聯芳 陳通銘 陳信枝 陳美枝 王文如 林一雄 林秀雄 林志鵬 林惠美 王榮泰 王玉琳 王玉琪 王偉彰 被 告(即王侯凱之繼承人) 王蔡雪姿被 告 王端容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顏靄如 被 告 王蔡雪姿 黃王月嬌 陳秀妙 陳詠婕 陳秀蓁 王莉英 王美帝 王翠虹 陳維銘 陳首安 何嘉琦 何玉秋 何玉玲 周秀櫻 張周彩琴 蔡 錦 周樑基 周樑亨 周樑源 王建國 王文芳 王睿霖 王宇庭 張曉輝 張秀玲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庚靜 被 告 張秀女 楊大衛 陳宥佐 林怡沁 林思吟 林俞君 林佳霈 劉阿純 陳怡文 陳怡珊 陳鋒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當事人欄第20行關於「王瑞容」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端容」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