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930號
TCDV,110,訴,1930,20220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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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30號
原 告 鄭靜雲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被 告 黃慧雯

黃綉玲

黃自強

何玉霖
林吉彥
林淑珠
被 告
(即張呂相
扶之繼承人)呂鈞

呂鏞石
紀呂清媛
林月如
呂燕
呂燕婷
呂燕禎

呂昭德
被 告 張年宏
張年亨

丁龍福
張本融
陳金環
林崇垣
林雅子
林淑真
張惠媛
張年浩

被 告
(即周王月
桃之繼承人)周東茂
周東德
被 告 施信宏
王玉英
王華明
王英武
陳聯芳
陳通銘
陳信枝
陳美枝
王文如
林一雄
林秀雄
林志鵬
林惠美
王榮泰
王玉琳
王玉琪
王偉彰
被 告
(即王侯凱
之繼承人) 王蔡雪姿
被 告 王端容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顏靄如

被 告 王蔡雪姿
黃王月嬌
陳秀妙


陳詠婕
陳秀蓁
王莉英
王美帝
翠虹


陳維銘
陳首安
何嘉琦
何玉秋
玉玲
周秀櫻
張周彩琴
蔡 錦
周樑基
周樑亨
周樑源
王建國
王文芳
王睿霖
王宇庭
張曉輝
張秀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庚靜
被 告 張秀女
楊大衛
陳宥佐
林怡沁
林思吟
俞君
林佳霈
劉阿純
陳怡文
陳怡珊
陳鋒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當事人欄第20行關於「王瑞容」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端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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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