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號
原 告 林千皓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被 告 林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被 告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婧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毅律師
複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婚宴其中原告 所稱焗烤龍蝦,對照本院卷一第85頁菜單,究係指何道菜, 該道菜兩造間係如何計價,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
二、請兩造於7日內具狀陳明原告所稱焗烤龍蝦即聲證二照片(本 院卷一第197頁),對照本院卷一第85頁菜單,究係指何道菜 ,該道菜兩造間約定價格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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