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收買股份價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3號
TCDV,108,司,3,2022041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urton Leon Nicoson

訴訟代理人 蔡惠娟律師
李宛珍律師
黃渝清律師
相 對 人 劉梅英

代 理 人 陳松興
相 對 人 張淑純
蘇進隆
陳慶
楊爵華
楊濟華
楊璧華
兼上三人
共同代理人 楊榮
上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楊淑如
相 對 人 陳莉

吳尚修
曾韻蒔
楊滿珠
陳政廷
方敏
陳世杰
楊沛殷 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3
莊中雄
廖芳松
廖玉詩
蔡明輝
蔡孟恬
陳源
黃文彰
邱昭瑜
賴素慎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邱明洲

相 對 人 邱國智
陳武雄
陳胤勳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葉秀娟
相 對 人 陳昱涵
陳胤廷
陳世郁
余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
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曹楊滿珠」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楊滿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