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Burton Leon Nicoson訴訟代理人 蔡惠娟律師 李宛珍律師 黃渝清律師相 對 人 劉梅英 代 理 人 陳松興 相 對 人 張淑純 蘇進隆 陳慶烈 楊爵華 楊濟華 楊璧華 兼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楊榮 上四人共同代 理 人 楊淑如 相 對 人 陳莉玲 吳尚修 曾韻蒔 曾楊滿珠 陳政廷 方敏剛 陳世杰 楊沛殷 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3 莊中雄 廖芳松 廖玉詩 蔡明輝 蔡孟恬 陳源財 黃文彰 邱昭瑜 賴素慎 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邱明洲 相 對 人 邱國智 陳武雄 陳胤勳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葉秀娟 相 對 人 陳昱涵 陳胤廷 陳世郁 余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曹楊滿珠」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楊滿珠」。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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