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0年度,56號
TCDM,110,侵訴,56,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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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侵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元


選任辯護人 林思儀律師
翁晨貿律師
洪松林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夜間,前往臺中市○○區○○路00號 之X-CUBE夜店飲酒,於翌日(31日)3時許,在X-CUBE夜店1 樓,見AB000-A10952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在1 樓沙發處休息,有明顯酒意,且明知A女係與友人丙○○及乙○ ○在該夜店飲酒聊天,仍自稱係A女之朋友,藉機搭訕及接近 A女。A女則因稍早已飲用多杯調酒,陷於意識不甚清醒之狀 態,而無法辨識甲○○是否其友人。嗣A女於同日4時許,由在 X-CUBE夜店結識之丙○○及乙○○陪同,搭乘UBER計程車,欲前 往A女友人位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00○0號之「逢甲書香 」套房借住。甲○○即以其為A女友人為由,自行上車一同前 往。待A女等4人抵達「逢甲書香」後,丙○○及乙○○將A女扶 至套房門口,甲○○乃跟著A女進入套房,向丙○○及乙○○表示 要聯絡及等待A女友人前來照顧A女,甲○○並逗留在套房內, 且要求丙○○及乙○○立即離開,並將房門上鎖。A女於同日4時 至5時許,前往廁所嘔吐後,已處於酒醉意識不清狀態,甲○ ○即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利用A女酒醉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 之狀態,將A女帶回床上並脫去A女全身衣物後,再將陰莖插 入A女之陰道插動直至射精為止,而以此方式對A女性交得逞 。丙○○及乙○○於同日6時許,在逢甲書香大樓外經該大樓管 理員要求離去,丙○○及乙○○乃告知管理員有關A女借住套房 內有他人,請管理員注意及報警處理後,二人才離開。嗣甲 ○○於同日上午稍後,亦經管理員查訪後要求離去。A女則於 同日中午醒來後,察覺有異,經聯絡丙○○及乙○○陪同其前往 驗傷並報警處理,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A女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有關證人即被害人A女、證人丙○○及乙○○於警詢之指述及證 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無法律特別規定之 情形得作為證據,依上開說明,上開證人於警詢之指述及證 述,均無證據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 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 其得為證據。又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檢察官必須於被 告在場,始得訊問證人、鑑定人,自不發生在偵查中應行交 互詰問之問題。依上所述,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依 法具結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於審判中依 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合法調查者,即得為證據,最 高法院著有103年度台上字第625、642、3344、3471號判決 可參。查證人A女、丙○○及乙○○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被告 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06頁),且證人A女 、丙○○及乙○○於本院審理中,均到庭作證,並經被告及其辯 護人行詰問程序,而充足為合法調查之證據,依上開說明, 證人A女、丙○○及乙○○於偵查中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三、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 理期日提示予被告及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 本判決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固供承有在A女向友人借住之套房內與A女為性 交行為,然矢口否認有何乘機性交之犯行,辯稱:「我在夜 店樓下認識A女,聊天聊很愉快就一起到樓上喝酒,到樓上 喝酒除了我、A女還有丙○○及乙○○。後來是A女要我陪同回家 ,從喝酒的時候,她就有邀我。到了A女當天住的地方,A女 是清醒的,A女在房裡有暗示,我覺得A女有暗示我要叫他們 兩個離開。當天有在A女的房間跟A女發生性行為。我有徵求 她的同意,我有很清楚問她,她有跟我點頭,但是點頭錄音 錄不到。我錄音是要自保。因為是第一次認識的女生,之前 社會上也有仙人跳的事情,我為了自保就錄音」等語;其辯 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本件依照兩位證人證述,有關如何 指示司機開車以及回到A女友人住處,沒有意識清醒的人沒



辦法做到,檢察官說這是A女單純的反應動作,這與一般理 解顯然有很大的差距。依照被告提出的錄音譯文,A女在發 生性行為前有說她要洗澡,發生性行為時有跟被告說「老公 ,好痛喔」、「我很臭嗎」、「我要濕掉了」、「有帶套嗎 」等話語,是一個清醒理智人才有辦法說出自己身體感受 ,以及是否有避孕需要,而且錄音都有經過檢察官勘驗筆錄 屬實,參照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4376判決的反面解釋,如果 有同意性交的理解,就不構成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罪。剛才 A女作證就檢察官所問說為何會叫被告老公,證稱是誤認為 丙○○,但後面被告還留有字條:「妳說中午或下午不是有事 要忙嗎?叫我中午能叫醒妳,該起床了。」,所以她沒有誤 認是丙○○,被告在從警詢到偵訊、鈞院審理都否認有趁機性 侵,是有得到A女同意,而A女若不同意不會說那些話,從卷 內證據來看,被告顯然在性交之前確實有得到A女同意,檢 察官起訴時說A女陷於糜醉無意識狀態與事實不符。另從客 觀情況來看,A女供述可看出非常矛盾的點,她說離開夜店 之前就沒有意識,但一到計程車上能背出地址,地址絕對不 是反射動作能夠做,且A女也坦認逢甲書香套房不是她長久 居住的地方,最多是住第二個晚上而已,依照一般社會經驗 法則來看,一個只住過兩個晚上的地方是相當陌生,正常人 如何能夠在酒精嚴重影響情況下對於自己不熟悉的地方能夠 如此順暢背出地址,又如何能夠對於自己不熟悉的地方進去 之後,順利在這麼多房間找到這房間就走進去,故客觀上認 為A女沒有陷於糜醉狀態,況且依照被告所提出之譯文,也 能明顯看出A女對於發生性行為是有同意的。再者就主觀方 面,被告主觀上認為A女是清醒的狀況,如被告沒有這樣的 認知,一個腦袋正常的人怎麼會笨到在性侵之後留下字條跟 聯絡方式讓自己被抓,更沒有一個人會笨到後性侵人家之後 把自己犯罪過程錄下,綜上證據,被告不但本案客觀要件沒 有成立,主觀要件更不可能構成,請為被告無罪諭知」等語 。經查:
(一)證人A女於偵查中證稱:「我一個人跟在18TC認識的女生走 去X-CUBE,在那裡認識兩個男生,我跟那兩個男生喝酒聊天 ,跟我去的女生自己走掉了,到快3點時,我已經很醉,那 兩個男生扶我到1樓的沙發休息,被告來跟我搭訕,那兩個 男生不想理他,因為我說我不認識他(被告),但被告一直 跟我裝熟,一直跟著我們,我口渴又到樓上喝一杯調酒,被 告也跟著來,當時我有點斷片了,是那兩個男生扶著我上樓 的,我只認識那兩個男生。後來我有說要去女生朋友的宿舍 借住,那裡叫逢甲書香,我前一晚已經在這裡住過,我當時



不記得我怎麼去的,那兩個男生事後跟我說,原本被告說要 騎機車載我,那兩個男生問我要不要搭被告的機車,我說我 不要,問我坐機車的事我有印象,原本只有那兩個男生要叫 白牌計程車送我過去,車子已經叫來了,但被告自己跟著上 車一起過去,車子來之後的事我當時沒有印象了,我只記得 問我要不要坐機車的事,我在逢甲書香吐完之後的事我才有 印象,其他都沒有印象。到逢甲書香當時我還可以認人,我 本來有請其中一個男生留下來陪我,被告自稱跟我認識很久 ,要他們兩人離開,我還在吐時被告就一邊把我拉到床上去 ,要脫我衣服,把我全身衣服都脫掉,(問:被告有無用生 殖器放進你的生殖器?)我印象中有碰撞,有試圖要進去, 但我不確定他有無放進來,我記得他身體有動,之後我就沒 有印象了,再來我就睡著了。我到中午來醒來,我醒來時只 剩我一個人,身上都沒有衣服,我有看到被告Line我說,他 把廁所清理過,門也鎖起來了,後來那兩個男生從大甲趕過 來,就帶我到醫院驗傷。我打電話跟他們說我好像被強姦了 ,他們就馬上趕過來帶我去驗傷。我沒有在夜店加被告的LI NE,他是趁我醉的時候拿我的手機打給他自己,他自己加的 。我醒來後被告有傳LINE給我,他說他要請我吃東西,當時 我已經報警,警察要我把被告約出來見面。(問:被告自稱 在逢甲書香有問過你可不可以跟作發生關係,他說你有同意 ,還問他有無戴保險套,是否如此?)我沒有印象他有問我 ,當時我醉了,非常醉。(問:你是否知道那兩個男生何時 離開逢甲書香?)我不知道,但我有叫其中一個男生要留下 來陪我,他就是丙○○。他們說他們被被告鎖在門外,管理員 把他們趕走,因為他們不是住戶,他們有跟管理員說被告好 像想作什麼,管理員說他會報警,但管理員後來沒有報警。 (問:你是否認為被告是趁你酒醉時性侵你?)是,我沒有 同意」等語(詳偵卷第93至97頁);嗣證人A女於審理中到 庭結證稱:「(檢察官問:本件案發時妳住在案發地逢甲書 香?)我借住在那地方,那天是第一次借住在那地方,當天 是第二天晚上。(檢察官問:案發當天妳是一人去夜店?) 不是,我是前面跟朋友一起去隔壁的18TC,後面跟另外兩個 女生朋友又再去到X-CUBE,遇到乙○○、丙○○,之後他們(女 生朋友)就先走掉,我就跟他們兩個一起喝酒、聊天。(檢 察官問:妳當天前後喝了多少酒?)應該十幾杯有。(檢察 官問:以妳的酒量這樣喝算多?)非常多。(檢察官問:妳 當天對於在X-CUBE發生的事情有何印象?)我跟丙○○一起到 一樓沙發區坐著時,被告就突然跑過來搭訕,一直跟我們裝 熟,但我們根本不認識他,後來我跟丙○○說要把他甩掉,所



以我們又跑上去喝酒。(檢察官問:當時乙○○有無在旁邊? )我只對丙○○比較有印象,乙○○有沒有在旁邊我不記得。( 檢察官問:是否記得當天計程車是何人叫的?)一定不是我 叫的,我沒辦法叫計程車。(檢察官問:計程車錢是何人付 的?)我不記得。(檢察官問:妳當時如何走到妳住的地方 ?)因為我是對於我今天要回去哪裡比較清楚,我記得我今 天一定要回去哪裡,所以我會很記得,所以那個地方的名字 記得非常清楚、怎麼回去我也記得。(檢察官問:當天從計 程車下車後妳是自己走到妳住的地方?)我不記得。(檢察 官問:妳走到妳家之後,當時被告、乙○○、丙○○有無在妳身 邊?)這我也不記得。(檢察官問:妳住的地方房門有無鎖 ?)沒有。因為這不是我租屋處,我只是先跟我朋友借住, 我當初有問她怎麼沒有鎖,她說沒關係,她就沒鎖直接借我 住,但我住在裡面會鎖,出門就不會鎖,因為沒有鑰匙可以 開。(檢察官問:後來妳有無印象妳有走進房間?)沒有印 象。(檢察官問:有無印象妳走進房間時有何人跟妳進去? )沒有。(檢察官問:進房間之後發生何事妳有印象?)都 沒有,只有被告犯案時,還有我去廁所嘔吐時有印象。我記 得我吐一吐,吐到一半時他把我硬扯到床上。(檢察官問: 有無其他事情是妳有印象?)剩下就是隔天早上起來之後。 (檢察官問:【請提示中檢109年偵字第191號第29頁告訴人 警詢筆錄第3頁,提示並告以要旨】妳有說案發經過?)我 對於他LINE我跟貼字條有印象,但我已經不記得字條上面寫 什麼。(檢察官問:妳在警詢筆錄時說妳有印象說是有人把 妳扶到床上睡著?)時間過得很久,其實我不太記得這一小 段,但我記得他犯案的過程。(檢察官問:犯案過程妳說被 告有脫妳的衣褲、舔妳下體,還有試著把陰莖插入,這些部 分妳現在有印象?)有。(檢察官問:妳於警詢筆錄說妳的 記憶斷斷續續,是何意思?)因為我當時意識已經很不行, 所以已經沒什麼意識,有時候喝酒醉太醉都會有時候會清醒 一下下,然後後面又突然倒下。(檢察官問:整個過程中妳 有無印象妳有跟被告對話?)我不記得。(檢察官問:妳是 否記得被告有無問妳能否跟妳發生性行為?)我不記得。( 檢察官問:過程中妳印象中有無試圖想要抗拒?)我當時已 經喝很醉,其實我真的沒辦法抵抗。(檢察官問:【請提示 中檢109年偵字第191號第187-188頁譯文,提示並告以要旨 】妳之前有無看過此譯文?)沒有。(檢察官問:這內容裡 面有叫被告老公,妳當時有把被告誤認成何人?)我是把他 誤認為證人丙○○。(檢察官問:後來還有無發生何事?)之 後在套房裡面的事情我都沒印象。(檢察官問:妳後來如何



發現有異狀?)他傳給我的LINE跟他給我的字條。因為我當 時覺得跟我發生那些事情是丙○○,我想說為什麼傳訊息給我 的人不是丙○○,後來我請丙○○跟乙○○陪我去醫院驗傷。(檢 察官問:妳跟丙○○、乙○○是前一天才認識,為何會找他們陪 妳報警,不是找其他朋友或家人?)因為他們最瞭解當天的 事情,所以我當下想法是找他們兩個。(辯護人問:案發前 妳是否認識乙○○跟丙○○?)我當天認識的。(辯護人問:依 照妳之前所述妳是先認識乙○○、丙○○後認識被告?)我不認 識被告。(辯護人問:妳跟乙○○、丙○○有無互相加LINE?) 有。(辯護人問:妳上車之後是何人告訴司機地址說要開去 何處?)我不知道,但應該是我,因為我對我今天要去哪裡 、要回去哪裡都會非常記得,只要有人問我一定會回答。( 辯護人問:當天妳如何進到逢甲書香妳住的房間?)我不知 道,因為開門不需要鑰匙。(辯護人問:妳進到房間之後精 神狀況如何?)沒有印象,因為我已經非常醉。(辯護人問 :被告跟妳發生前有無先詢問妳的意見徵詢妳的同意?)我 不記得。(辯護人問:發生性行為之前妳有無洗澡?)我不 記得。(辯護人問:【請提示中檢109年偵字第191號第187- 188頁譯文,提示並告以要旨】所以這些譯文內妳所說的這 些話妳都不記得?)對」等語(詳本院卷第213至224頁)。 比對A女偵查及審理所述,其就當天在夜店已喝了很多酒, 接近酒醉程度,其並不認識被告,對當天之男生有印象的是 丙○○,其曾向丙○○表示希望丙○○留下來陪她,其對今天要去 哪裡、要回去哪裡都會非常記得,只要有人問一定會回答, 其並未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當天回朋友住處不久其即因 酒醉而睡著等節,A女偵查及審理所為證述均相符合,並無 歧異,自有相當可信度。
(二)證人丙○○於偵查證稱:「本來不認識A女,是在X-CUBE認識 的,我跟乙○○有跟A女喝酒聊天,(問:到凌晨3時,A女是 否很醉?)很醉,我們有先扶她到一樓沙發坐,有個男的跑 來搭訕,自稱是A女的朋友。後來乙○○叫UBER,我們三人(A 女、丙○○及乙○○)上車了,來搭訕的男子自己跑上車,那個 男子本說要騎機車載A女,我們問A女要搭機車或坐車,A女 說要坐車,到逢甲書香A女進房後,我們三個男的本來都要 回家了,那個男的又折返回去,他說他要等A女的朋友過來 ,該男子叫我跟乙○○先走,他說他等就可以,我跟乙○○沒有 立刻離開,我們等到快天亮,沒有看到A女朋友回來,天亮 時管理員說我跟乙○○不是住戶,要我們離開,管理員說他會 處理。(問:A女上樓時是否很醉了?)是,她已經認不出 來誰是誰了。當天109年10月31日中午A女



  聯絡我,她說她好像衣服被脫掉了,那個男子不見了,我們 就去找A女,帶她去醫院。(問:半夜你要離開逢香書時,A 女有無叫你留下來陪她?)有,但那個男子很激動把我趕出 來,那個男子說A女的朋友等一下就要來,叫我們趕快離開 ,(問:你跟乙○○等到天亮,是否都被鎖在門外?)對,我 有去敲門,但該男子不開門」等語(詳偵卷第161至163頁) ;證人丙○○復於審理時作證稱:「(檢察官問:你何時認識 A女?)當天晚上。在夜店裡面喝酒認識的。我當時跟乙○○ 在一起。我們是一起過去認識A女。(檢察官問:你們認識 時A女時她已經喝很多?)當時她還算清醒。(檢察官問: 被告是後來才加入?)是我跟A女去樓下休息時突然出現的 。(檢察官問:後來被告跟A女在夜店互動如何?)他們沒 有互動。(檢察官問:你們當時要去何處?)我本來要送A 女回她朋友處,要搭車離開,被告就自己跟上來,說他是A 女的朋友,因為我跟A女本來不認識,我也不知道到底是不 是她的朋友,他說要一起送她回家。(檢察官問:A女對於 當時被告突然出現有無表示?)她有說她不認識吧,我有點 忘了,有點久。(檢察官問:就你觀察當時A女在夜店跟被 告沒什麼互動?)沒有互動。(檢察官問:當時有幾人上車 ?)我、A女、被告、乙○○。(檢察官問:你們如何知道要 送A女回去何處?)A女有報地址。(檢察官問:是A女在計 程車上報地址?)對。(檢察官問:A女有無說希望你們何 人送他回家?)A女有特別指明說希望我送他回家,後來被 告說是A女的朋友,要一起送。(檢察官問:你們在計程車 上A女神智狀況看起來如何?)還可以。(檢察官問:下車 後A女如何回到房間?)她帶路,我們三個一起陪她。(檢 察官問:當時A女有無走路不穩的情形?)有一點。(檢察 官問:是否需要人家扶?)需要,但我忘記誰去扶了。(檢 察官問:你跟乙○○、被告都有跟著A女進門?)有,進門後 我們本來就要回家,後來被告有跑回去A女的住宿的地方, 乙○○有看到就跟上,可是到的時候他已經把門反鎖。(檢察 官問:被告何時跑回去?)我們一起離開逢甲書香一小段路 ,要叫車時被告跑回去。(檢察官問:本來你跟被告、乙○○ 說好你們自己要如何離開?)說好要叫車回去,被告突然說 他要自己叫車就分開。(檢察官問:你剛剛說你們三人都有 跟著A女進門,你當時進門有無確認A女的狀況?)她進去後 就躺在床上,我有跟她說要離開,我忘記A女有沒有回應。 我最後看到A女時她在睡覺了,躺在床上。(檢察官問:你 說你跟乙○○有返回A女住處查看,查看情形為何?)敲門, 被告有開一下,堅持不讓我們進去。被告說他是她朋友,他



說要等A女的朋友到她住處,他要離開。(檢察官問:後來 你們如何處理?)我在外面,後來也有跟那邊的警衛說那間 房間好像有一個不認識的人在裡面,那邊的人說會處理,我 就離開。(檢察官問:你跟乙○○在A女房間門外等多久?) 一個晚上,約4個小時。(檢察官問:當時沒想說直接報警 ?)有考慮要報警,但我又想他說他是她朋友,不知道真的 還假的,到時候造成警察麻煩就沒報。後來有遇到管理員, 有告知管理員A女房間有一個不知道是朋友還是陌生人的人 ,管理員說他會處理,叫我們先離開,因為我們沒住那邊。 (檢察官問:你之前於警詢時有說A女很醉,沒有辦法辨認 身邊的人是否陌生人,為何如此說?)她回答都好像認識又 好像不認識。(檢察官問:事後A女有無跟你聯絡?)隔天 中午她醒來時打電話跟我聯絡,她以為昨天留下的人是我, 問我人去哪,我跟她說我回家,我不知道,我問她發生什麼 事,後來知道之後就回去找她,跟她去報警。(辯護人問: 你剛才回答檢察官說是A女帶你們進去的,所以是A女帶路? )應該吧,很久了,應該也只有她知道位置在哪,沒人知道 她住哪。(辯護人問:你的意思是你們離開夜店後依路從計 程車是A女報路,進到逢甲書香後是A女帶你們去房間的?) 對。(辯護人問:你離開A女房間之後,是何原因又跑回去 ?)我看到被告往回頭的方向,感覺不太對就跟上去。(檢 察官問:這4小時內你斷斷續續有敲門,還是一開始有敲門 ,後來在外面等?)前面斷斷續續有敲門,後面沒回應後我 就在外面等。(受命法官問:你之前說是你帶A女一樓沙發 區休息被告才出現,當時大概幾點?)快4時。(受命法官 問:A女到逢甲書香借住房間睡覺,就躺在床上睡覺?)對 。(受命法官問:所以A女當時已經不是這麼清醒?)對。 (受命法官問:她為何還記得上車跟計程車司機說要去何處 ,到逢甲書香又能帶你們到她借住的房間?)我不知道,她 就有問會有答,問她住哪就有報地址給我,問怎麼走她就帶 路」等語(詳本院卷第225至234頁)。證人丙○○偵查及審理 之證述亦均一致,且就A女當天在夜店飲酒後已達不勝酒力 程度,被告則係突然跑來與A女裝熟,A女曾提及希望丙○○留 下來陪她,A女坐上計程車後就當晚要借宿地點尚能向司機 說明,但回到逢甲書香借住處即躺在床上睡著等情,其證述 亦與A女所述相符,益徵A女所述屬實。
(三)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是在是在X-CUBE認識A女的,我 和丙○○有跟A女喝酒聊天,(問:到凌晨3時,A女是否很醉 ?)很醉,我們有先扶她到一樓沙發坐,有個男的跑來自稱 是A女的朋友,當時我不確定那個男子是否是A女的朋友。(



你們之後是否要叫計程車送A女回她朋友家住?)是,我應 該叫UBER,我們三人上車了,來搭訕的男子自己跑上車,他 自稱是A女的朋友,會去照顧A女。(問:到逢甲書香時,誰 帶A女上樓?)該男子說自己帶上去就可以了,我跟丙○○也 有上去,但該男子不讓我們進房間,那個男的說會打電話叫 A女的朋友過來,說我們三個男的一起走,我們有一起走一 段路,那個男子又跑回去,我跟丙○○越想越奇怪,我們就轉 頭看到該男子跑回去,我們跟那個男子說等A女的朋友來, 再三個人一起走,結果那男子說他會處理,會聯絡A女的朋 友來,我們等了1、2小時,A女的朋友沒有來,中間我跟丙○ ○去敲門,都沒有反應,門是上鎖的。(問:A女上樓時是否 很醉了?)很醉,沒辦法自己走路那種,也沒辦法認人,當 時在夜店她已經無法確認該男子是否是她朋友,(問:你跟 丙○○是否後來被管理員趕走?)我們待到快天亮,管理員來 說如果不是住戶就趕快走,有事他會進去看,後來等到A女 中午通知我們才知道出事了,(問:當天109年10月31日中 午,A女有無通知丙○○好像出事了?)對,她通知丙○○,她 說好像有人進房間對她怎樣,她問丙○○昨天發生什麼事,後 來我跟丙○○就趕去逢甲書香,帶A女去醫院」等語(詳偵卷 第163至164頁);證人乙○○並於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 檢察官問:你何時認識A女?)當天我跟丙○○在那間夜店一 起認識的,是當天認識的。(檢察官問:你跟丙○○認識A女 時她已經喝很多?)沒有,算清醒。(檢察官問:被告是後 來才加入?)當時我們都不認識,是他後來才來。(檢察官 問:丙○○說是他跟A 女兩人在樓下沙發區時被告才過來?) 對。(檢察官問:所以你當時沒有在那邊?)對,我是後來 才過去時才看到被告。(檢察官問:後來你在樓下看到被告 時,你們當時是否差不多要回家?)對。(檢察官問:後來 你們是否有要送A女回家?)對。當時只有我跟丙○○而已, 後來被告他自己要一起去,說是她朋友。(檢察官問:你們 在計程車上A女是否算清醒?)不太算清醒。應該算喝蠻多 的意思。(檢察官問:當時問A女問題是否會回答?)應該 算可以回答。(檢察官問:計程車到逢甲書香之後的情形? )我們就下車,想說讓她自己去裡面,我們就走掉,後來我 們走走之後看到被告要回去,我們就想說也一起過去看,想 說都不認識。(檢察官問:下車之後你們如何知道A女房間 是何間?)好像是她自己去的。(檢察官問:當時A女有無 走路不穩的情形?)應該算需要攙扶。(檢察官問:你們當 時有何人去攙扶?)好像是被告去扶,我們想說送她回去之 後就離開。(檢察官問:你跟丙○○、被告都有無跟著A女進



她房間?)只有被告,我跟丙○○沒有進到房間,我們只有在 房間外面看。(檢察官問:你最後看到A女時A女在做何事? )最後被被告帶回房間,後來我跟丙○○就在門口外面。(檢 察官問:後來你、被告、丙○○三人是一起離開被告住處?) 對,當時講好三個人要一起叫車離開,後來被告說自己要另 外叫,我跟丙○○(及被告)就各自分開一起離開。後來看被 告好像有要回去的樣子,我跟丙○○不放心就回去看。(檢察 官問:丙○○是否有敲門?)好像有。被告說A女的朋友等一 下就來,叫我跟丙○○在外面等。(檢察官問:後來你跟丙○○ 一起在A女房間外面等了多久?)我們是在那棟外面等,因 為被告說A女朋友等一下就來,我們想說等到A女朋友來就離 開,大概等到早上6時許,管理員出來,是在社區門外遇到 。(檢察官問:你之前於警詢說你當時覺得A女很醉,沒有 辦法辨認身邊的人是不是陌生人,為何如此說?)因為她感 覺需要攙扶,所以可能喝很醉。(檢察官問:無法辨認身邊 的人是否為陌生人是何意思?)講話有點不太清楚。(檢察 官問:後來你跟丙○○是否有陪A女去驗傷報警?)有。A女跟 丙○○聯絡,丙○○再找我一起去。(辯護人問:你在夜店時是 否全程都跟丙○○在一起?)沒有全程,他當時在樓下時我才 去找他。(辯護人問:你在X-CUBE有無看到A女跟丙○○有親 吻、牽手的動作?)有。(辯護人問:你是進到大門,但沒 有進到A女房間附近?)對。(辯護人問:還有無何人陪A女 走更進去?)印象中只有被告,印象中丙○○當時跟我待在社 區裡面中間的那個門。(辯護人問:你們返回的原因只是因 為擔心?)單純擔心,後來我們就一直都在社區大門」等語 (詳本院卷第235至243頁)。是證人乙○○偵查及審理之證詞 亦無不同,且就被告突然在夜店跑來自稱是A女友人,在其 與丙○○要送A女回家時,被告又以A女友人身分自己上車,在 其等送A女返家後,原本其與丙○○及被告已一起離開A女借住 處,被告又突然折返A女住處,並與房門鎖上,對其與丙○○ 在門外敲門均置之不理等情節,證人乙○○所述均與證人丙○○ 證詞相符,並無齟齬,足認其二人證述均屬實情。(四)按證人A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指訴,有關其與被告原 本並不認識,在案發當日凌晨3時許,其已因喝下多杯調酒 而有醉意,因此當天認識之朋友丙○○及乙○○乃帶其到夜店1 樓沙發處稍作休息,此時被告藉詞係伊朋友而來搭訕,因其 已有相當酒意故無法辨識及駁斥被告不實說詞,後來要離開 夜店時原本是丙○○及乙○○要帶伊回友人住處,被告自行上車 與伊等回去逢甲書香等節,均核與證人丙○○及乙○○之證述相 符,足認證人A女前開證述確屬實情,而可採信。另證人A女



在夜店已有明顯酒醉情形,亦經證人丙○○及乙○○於偵查及審 理中均為相同證述,故A女證稱其回到友人租屋處之房間內 不久即不醒人事,睡至中午才醒來且不知發生何事等情,核 與酒醉情狀相符,堪認A女於案發時已因酒力發作而處於意 識不清狀態無誤。另依證人A女之證述,其因當晚與丙○○相 談甚歡,曾要求丙○○留宿在伊友人住處,此亦與丙○○之證詞 相符,則A女並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意,自可認定。(五)此外,證人A女於109年10月31日中午清醒後,因發覺有異, 即連絡丙○○,並由丙○○及乙○○陪同至臺中林新醫院進行驗傷 診斷,有臺中林新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 可參,又所採集之證據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DNA 鑑定,於A女陰道深部棉棒精子細胞層檢出一男性染色體DNA -STR型別,與被告之DNA-STR型別相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0年1月14日刑生字第1098038123號鑑定書在卷可 參(偵卷第127至128頁),亦足以佐證人A女前開證述為真 。再參酌案發當天是A女與被告第一次碰面,倘告訴人A女並 非遭被告乘機性交,實難想像A女有何任意誣陷被告之動機 與理由。
(六)被告辯解不足採信之理由:被害人A女因至夜店飲酒而認識 證人丙○○及乙○○,雙方相談甚歡,嗣因A女已有醉意,乃由 丙○○帶A女至1樓沙發處休息,而被告與A女並不認識,且當 時A女身邊已有男伴丙○○,被告卻藉詞係A女朋友,而接近A 女,甚至在A女等人要離開夜店時,被告還自行坐上丙○○及 乙○○召來要送A女回友人住處之UBER,並多次自稱係A女友人 要照顧A女,其動機已有可疑。待一行人送A女回到逢甲書香 時,其等已將A女送回房間,被告及丙○○、乙○○已走出逢甲 書香要各自回家,被告卻又無故折返A女房間內,且將房門 鎖上,無視擔心A女安危之丙○○及乙○○在門外敲門,被告均 置之不理,甚且在房內對A女為性交行為,其不法犯意至此 已昭然若揭。至於被告提出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部分(詳偵 卷第187至188頁),更顯荒謬,按被告與A女如均有為性交 行為之意,既然你情我願,何須錄音?又豈有邊性交邊錄音 之理?而被告本已和丙○○及乙○○走出逢甲書香要各自坐車回 家,被告卻突然折返A女房間並將門鎖上,對A女為性交行為 ,卻稱因害怕遭仙人跳故錄音存證,其理由豈不荒謬?況從 被告所提出之前揭錄音譯文,更明顯看出A女當時確實已經 酒醉而意識不清,故錄音內容大部分均為被告自問自答,或 者被告錄音過程所為提問,A女均答非所問或甚至不知所云 ,包括被告問A女喜不喜歡、同不同意作愛等,A女均僅能發 出嗯嗯之無意義聲音,由該錄音內容更足證明A女當時確實



已經酒醉而無甚意識,足見被告確實係乘A女酒醉之際,不 能或不知抗拒情形下,對A女為性交行為甚明,被告所辯均 無可採信。
二、綜上所述,被告甲○○前開所辯,顯均屬事後圖卸刑責之詞, 不足採信。本件被告確係利用A女因酒醉而意識不清,其精 神狀態已因酒醉而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 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被告乘機與A女性交既遂之 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查被告甲○○於本案案發時係乘A女酒醉意識不清,不知、不 能抗拒,以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內,而為性交行為。是核被 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任何前科紀錄,素 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被告 為滿足一時性慾,趁A女因酒醉意識不清已達不知或不能抗 拒之際,以前揭方式對A女為性交行為,侵害A女之性自主決 定權,對告訴人身心造成嚴重之傷害及影響,惡性非輕,且 危害A女人身安全及社會治安匪淺,被告犯後未能坦承犯行 ,誠實面對司法,飾詞狡辯,亳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另 考量其大學畢業、目前無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25條第1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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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