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84號
CTDV,111,勞補,84,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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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4號
原 告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原告與被告王瑋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6,59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5,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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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