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90號
TYDV,111,除,90,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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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游素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66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為網路公告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股票 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1月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 ,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2月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數 股票號碼 張數 1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90-NE-0000000 1 2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90-NE-00000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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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